野鳳 wrote:公司說依人事行政局...(恕刪) 貼這個給你人事看,不過你老闆可能會很討厭你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105-06-20勞動部表示,關於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日前已依立法院決議進行法制作業,將於105年6月21日發布解釋令,令釋該次修正之施行細則自同日(105年6月21日)起失效。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勞動基準法》法定正常工時縮減,勞動部依據勞資雙方最大共識,並在顧及勞工健康福祉前提下,擬具各項配套措施,其中包括將勞工國定假日由19日調整為12日,勞動部據此於104年12月9日發布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立法院於105年4月20日依職權退回勞動部104年12月9日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勞動部予以尊重。勞動部日前已依立法院之決議進行法制作業程序,將於105年6月21日發布令釋,有關104年12月9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105年6月21日起失效。勞動部強調,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條文,包括將勞工國定假日由19日調整為12日,原已自105年1月1 日起施行,爰國定假日之調整,於105年6月20日前,仍有效力。該修正條文自105年6月21日起失效後,自同日起,勞工國定假日將恢復為19日。勞動部重申,政府向來非常重視人民的心聲,對於各界關心之「落實勞工週休二日」議題,勞動部定積極傾聽民意、溝通協調並廣納各界意見,研修《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相關條文,以強化勞動權益保障。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聯絡電話:02-8995-6866勞動部解釋令勞動部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239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失效。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適用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條文。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from:http://wohrlaw.blogspot.tw/2016/06/7105621.html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2114/ch08/type2/gov82/num17/Eg.htm)
Allison4240 wrote:我查了,然後人事行...(恕刪) 大大 因為這不歸人事行政局管阿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A1%8C%E6%94%BF%E9%99%A2%E4%BA%BA%E4%BA%8B%E8%A1%8C%E6%94%BF%E7%B8%BD%E8%99%95除非閣下是公務人員 才問 人事行政局管一般勞工 適用勞基法 請洽 勞(資)動部
從民國74年起,教師節(孔子誕辰紀念日)就一直是勞工的放假日。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五、國慶日(十月十日)。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七、農曆除夕。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