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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表示,有關颱風過境,市政府依「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時,其效力僅拘束所轄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學生。至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民間企業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因勞動基準法並無「颱風假」相關規範,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或內部管理規則之中,以求明確。
訂定相關規範時,可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規定,並兼顧各行業差異性及業務實際需要及依事業單位慣例,由勞雇協商辦理之;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給工資;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我是人,我反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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