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公司存底的合約到時候怎麼加註條文你也無法反駁,
有的灰.

oldhan wrote:
只有公司存底的合約到...(恕刪)


建議公布公司的名字
讓後面的人不要踩到地雷

andy~qoo wrote:
我當初進公司後有簽...(恕刪)


1.門號續約都可以有好處拿了,當初簽約有寫明有好處嗎?
想走就擺爛+每天請資工處來查一查,一點小違規就這樣搞,老闆很快就資遣你了(還有1個月可以拿)

2.違法,請洽資工處檢舉
tsung_ken wrote:
賣身契! 違憲~ 無效
賣身契! 違憲~ 無效
賣身契! 違憲~ 無效
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簽了100年也一樣如同廢紙
違反憲法 15 22 23條
簽約! 根本是資方來騙不懂的人的
不想幹!! 離職吧!
真告你~上了法庭請法官解釋憲法那幾條就好,律師也不用請


第 78 條 (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79 條 (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這種賣身契我至少也簽了2-3張剛畢業的時候~

還有那種一年內不能在同行業工作

說真的誰理他阿~

我就賭他不會告我~

心不在了留這種員工幹嘛~

如果他說要扣兩個月~

你也能擺爛阿~然後說我不想走了~對誰都沒好處~

這種大部分都騙騙新人~
這種賣身契在美容業或醫美都有,我當然沒有簽,就皮皮的一直做下去.
當初說沒簽會被解雇,不過一直到我離職也沒被解.
叫新人簽這種約大概是唬攏妳不能走吧.
還有做不滿兩年制服一套八千之類的,滿兩年公司免費送你制服.
都是22K 而已,違法加班工時,還怕人走.沒告它就不錯了,欺負善良老百姓.
可以請問一下大大,當初的合約,你只記得自動續約這一條嗎??

不知道當初的合約裡面有沒有寫,工作擺爛有沒有罰則??如果沒有,就直接擺爛,我相信,不用你提離職,你老闆應該就會想要你滾,這樣一來,根本就不會有續約的問題了...

至於第二條,亂罰錢扣薪水絕對是違法的,另外,於非上班時間做公司的事,基本上就叫做加班,不管這算不算是公司給的福利(有的公司把這種公司出錢讓員工上課的事當成福利),你如果真的不想繼續待在這家公司了,可以拿這一點去勞工局鬧一下,搞不好還可以拿到加班費,而且,你老闆應該也不會再跟你"續約"了..
幾年前我到一家台灣某間 3C 通路公司 (台北總部正職), 在合約上載明未待滿三個月離職要賠錢 (而且還不少, 單位是萬), 很神吧!

而且進去沒有提供花錢的外訓等等, 反正就是要你賠錢, 我還真的待一個月就受不了走人, 而且還真的賠給它.

如果說一進去就有預支特休假 (指第一年沒有特休的狀況下但又需要請假, 有些公司可以預支), 我覺得本來就是要還公司錢, 但這間公司的作法比較像要你吐一部分試用期的薪水回去.

不知道現在改掉了沒, 感覺這有違法之嫌

andy~qoo wrote:
我當初進公司後有簽...(恕刪)

我剛進公司的時候也有簽過,當時是要簽一年,我本來就不會想說只待一年而已,所以覺得沒差,再加上大老遠從南部跑到北部來工作,因為這個不簽還要搬家多麻煩,所以就簽下去了。

結果我已經在這家公司待超過10年了…

我是建議樓主不用怕,如果有因為簽約獲得獎金或薪資補貼,我想這個勞動契約是有效的,但仍可申訴,若什麼都沒拿到,說真的你還怕他上法院告你?上了法院就是先告訴法官我已經違法了…
這很麻煩,台灣的勞基法其實對勞工非常不友善,處處是漏洞,這個就是其一...

以目前的勞基法來看,並沒有明訂這樣的契約是否違法(國外相當多國家都是直接在法條裡明定違法),很有可能會被視為雙方合意的契約,基本上你就得認帳,即使看起來對勞工很不利...

再者,都沒有解決方法嗎?有!那就是打官司,既然沒有明定,那就有解釋空間,關於這契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其實很模糊,基本上你還是得打了官司才知道結果...

老話一句,不合理的事一開始就不該妥協!要工作也沒有非這間公司不可的道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