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27540 wrote:
感覺這間公司對付員工的手段頗為高明
有可能是設計好的,也有可能是瞎貓碰上死耗子。
無薪假後,雖然復工,但想必初期訂單量還好,員工懷孕就繼續休假吧,
反正也不需要那麼多人,
樓主又提了留職停薪,那就留停啊,
但誰也沒想到後續的問題。
留停是否存在僱佣關係,本來就是一項爭議,勞動相關法令尚未規範,
只是算是兩方契約,但契約白紙黑字內容,樓主未提出,
也就是到底算離職、暫時中止、還是資遣?
算離職的話,那不用說後續相關孕婦權利一概沒有,
連保勞健保都屬於違法。
算資遣,那可能比較類似優退,公司給你一筆優於現在的報酬,
讓你離開這公司,留停往往只是一個好聽的名目,
這也不存在資遣孕婦的問題,孕婦也沒有不能資遣的法規,
更何況是雙方協議,
公司也確實將資遣費算到了3月,確實優於原先1月該復工未復工資遣的條件。
算暫時中止僱佣關係,那留停期限為何?
留停期限是否已到達,員工是否依規定返回工作?
以上問題,都只有看留停契約才算數,有契約還好辦,
請資方出示契約依約辦理,
最怕就是大家電話講講而已,
那這案件,除非老闆好心,樓主也寬心,各讓一步早早和解,
不然要是各說各話,還有得吵。
勞工局當個調解人,本來就依法行事,居中調解,
發現企業違法,再以勞檢為手段,逼使企業就範,
以免勞方須走向法院才得以伸張正義。
這類沒法源的東西,個人經驗上都是以道德勸說資方,
資方要是連調解會都不參加,勞工局跟誰勸說?
只能建議目前多跟資方具有代表性人物多談談,若能和解最好,
不然也藉由協商至少取得相關文件或錄音,來證明當初資方確實允諾各項協議。
logo10 wrote:
當初放無薪假時後來...(恕刪)
不管公司當初跟你的協議為何?
公司有保勞健保,在法律上,你們就是員工。(你就不要再去想什麼留職停薪之類的)
那即然是員工,你就可以申請你該申請的部份。不管是產假、育嬰假津貼。
他叫你老婆去上班,你老婆不去,然後要記你曠職,這部份的話,要先看你請假的部份,
倒底當初你有沒有請假,公司有沒有核,公司如果核過了,然後用這種鳥理由要資遺或開除,是百分百違法。
我覺得,最好跟最快的方法,就是打電話去勞工局申請調解,然後把你請假跟之前發生的事,最好都有證據留著。
沒有,最好是先發信給公司,把你打在這邊的事件事說清楚。讓公司整個有告知的動作。
不是告知公司說,你要調解,是告知公司說,你要請假,你要請津貼的訴求。接下來就調解了。
最後,一定是你贏,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