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人員一年到期雇主不續聘,僅提前兩天告知,可爭取甚麼權益?

這邊回覆一下各位
我的工作內容是解決使用者遇到的問題及伺服器管理等等的電腦問題
且在年初有設立kpi(主管要求
這樣是否能主張連續性工作呢?
其實只是想知道相關法令
礙於同事對我蠻好的,也不太會去跟hr攤牌之類的
可能最後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而已
就是你有資源可以跟公司耗,耗久了如有法院判你勝訴就可以拿到多少錢。如台北市的教師解聘案,如果法院判勝訴復職這期間都要算薪水跟年資。

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
這樣說起來 如果怎樣都算正職要給資遣費 那約聘的意義在哪裏呢?


天天都騙你啊,10個員工9個不知勞基法寫什麼,不騙你騙誰。



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
所以不要講 到期你就不用來了 才算定期契約嗎?
工作是否具延續性又要如何界定呢?
如果這條線的目的只生產一種產品 做完就要關線 這樣算是有目的性定期約聘嗎?
找派遣公司 是否就能避開這些問題呢?


1.講不講沒什麼太大意義,從一開始工作若屬不定期契約,整份定期契約就是無效的。

2.繼續性工作,簡單來講,這份工作是否持續存在。
例如:
大賣場收銀人員來說,平常就需要收銀人員,所以收銀人員是繼續性工作。
但大賣場因應年貨採買,暫時24小時營業,收銀人員不足,所以在年貨採買期間,增聘了3名收銀人員,這3名收銀人員只是因應企業短期需求,自不屬於繼續性工作。

3.產線是否屬繼續性工作,簡單來說,工廠要靠產線生產產品,才得以銷售獲取利潤,在此前提下,產線多數具有繼續性工作的意涵,關了A產線,改成B產線,工作本質並不會改變。以飲料工廠為例:
(1)本來生產碳酸飲料,因為時代趨勢,改成生產茶飲料,那當初生產碳酸飲料時聘進來的產線員工,一直以來就具有繼續性工作的性質,不然公司怎麼賺錢,所以員工不論用何種名義聘任,法令上就屬不定期契約,如今產線關了,這些產線員工難道無法轉成茶飲料產線員工?若專業性上確實無法勝任,應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飲料工廠業績變差,決定關了其中1條碳酸飲料產線,也不開新產線,如前所述,員工本質上就屬不定期契約員工,如今公司業績不好,亦應依勞基法第11條,業務緊縮終止勞動契約。
(3)飲料工廠依新聞炒作,而使得某一產品近期大賣,而臨時增設產線1條,預計3個月後退燒而產線關閉,故增聘3個月短期員工,屬臨時性質,可以定期契約為之。唯3個月後,產品持續熱賣,產線未關閉,故3個月後,因定期契約前後超過90日,員工於3個月自動變為不定期契約員工。

4.以派遣公司此等非典型工作,是否可規避?對員工而言,沒差,重點在於僱主變成派遣公司而已,員工是否屬定期契約,要看派遣公司的業務性質決定。
1.勞基法第九條寫明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區別,所謂的不定期契約,係指非約定日期期間內但有聘僱之實。因此,樓主屬於定期契約無誤
2.第17條寫明資遣費的發放條件,須符合第16條規定,而第16條又規定須符合第11條及第13條的特定條件,但雇主並非在定期契約屆滿前通知不必上班,而是契約屆滿後不必上班,因此樓主並不符合11及13條規定

總結
樓主因為屬於六個月以上的定期契約,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之條件,因此可請公司開立契約屆滿不續約或者拿契約書直接到勞工局申請失業補助
至於公司部分
按勞基法規定,是不需要付資遣費或10日預告之薪資


最後
建議樓主可攜帶相關資料至勞工局詢問相關內容,得到的答覆應更加詳細

jimmy1234530 wrote:
1.勞基法第九條寫明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區別,所謂的不定期契約,係指非約定日期期間內但有聘僱之實。因此,樓主屬於定期契約無誤


錯很大,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在契約與法令抵觸者無效下,要屬於定期契約,前題要件是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再依本案樓主自訴工作內容「解決使用者遇到的問題及伺服器管理等等」
請問哪一項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

雙方簽訂勞動契約時,資方伺服器只打算使用一年?一年後就扔掉?
所以只需要一年的管理人員,若是如此,自然可簽訂定期契約。

事實呢?當然不可能,資方除非現在把伺服器拿去丟掉,不然都無法向勞工局解釋為什麼只簽一年的定期契約。

因此,既定期契約無效,員工自是不定期契約員工。
講白了,其實樓主就只是一年期的技術指導。
業界這種情況很多,尤其是變很大的科技業。都簽2~5年約
只有低階的才找上派遣公司,技術層次的誰跟你簽派遣啊!日劇看太多啦!

跟世新那種沒教職員學校不行運作的,連續性工作,是不同案例。因為學生本身就是要讀4年期才能畢業。

所以勞工局才會告知樓主,顧主要20日前通知,只能要20日的遣散費,一年年資約是15天。
那假設顧主如果30日前就告知呢?是不是連20日遣散費都要不到了,,,,,
所以樓主的合約,很明顯的是:定期契約。
就算簽個房屋租約,要解約,也要30日前通知。

其實顧主在解釋的時候或者還會解釋是:一年期的承包合約
這跟勞動法就沒抵觸了吧!!連通知都省了!

樓主若想爭什麼,還是拿著合約,去勞工局問清楚,有什麼權益,網路就不要太認真了!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有這個字就差很大,如果是「有繼續性工作得為不定期契約」

台灣最大的約聘機關就是政府,約聘工作幾乎都是繼續性工作...但還是年年約聘或照程序解聘。

請問約聘跟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有關係嗎
那如果說 是因為公司有人請例如育嬰假

這種只有在一定期限須補足短期人力

待原勞工復職後聘僱原因就消失的狀況

也不能簽訂約聘定期契約嗎? 約滿不續聘也必須支付資遣費嗎?
riklin wrote:
有繼續性工作「應」...(恕刪)

政府有大絕招,跟民間企業不能混為一談
勞動部指定勞基法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列有各公務機構適用情形,約聘雇並無全面納入勞基法保障
但一般的民間企業就不能比照使用一年一聘


育嬰留停替代人力有另外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12日勞動二字第0910017954號函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這邊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已經親自去勞工局諮詢過了
律師表示:我的情況還是算定期契約,因此沒有提前告知及資遣費的疑慮。
若一個月後仍然可以帶著離職證明及合約書去申請失業補助
(我想應該是不會到需要領失業補助啦😂😂
手邊已經有好幾個面試了

最後真心感謝各位專業人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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