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
這樣說起來 如果怎樣都算正職要給資遣費 那約聘的意義在哪裏呢?
天天都騙你啊,10個員工9個不知勞基法寫什麼,不騙你騙誰。
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
所以不要講 到期你就不用來了 才算定期契約嗎?
工作是否具延續性又要如何界定呢?
如果這條線的目的只生產一種產品 做完就要關線 這樣算是有目的性定期約聘嗎?
找派遣公司 是否就能避開這些問題呢?
1.講不講沒什麼太大意義,從一開始工作若屬不定期契約,整份定期契約就是無效的。
2.繼續性工作,簡單來講,這份工作是否持續存在。
例如:
大賣場收銀人員來說,平常就需要收銀人員,所以收銀人員是繼續性工作。
但大賣場因應年貨採買,暫時24小時營業,收銀人員不足,所以在年貨採買期間,增聘了3名收銀人員,這3名收銀人員只是因應企業短期需求,自不屬於繼續性工作。
3.產線是否屬繼續性工作,簡單來說,工廠要靠產線生產產品,才得以銷售獲取利潤,在此前提下,產線多數具有繼續性工作的意涵,關了A產線,改成B產線,工作本質並不會改變。以飲料工廠為例:
(1)本來生產碳酸飲料,因為時代趨勢,改成生產茶飲料,那當初生產碳酸飲料時聘進來的產線員工,一直以來就具有繼續性工作的性質,不然公司怎麼賺錢,所以員工不論用何種名義聘任,法令上就屬不定期契約,如今產線關了,這些產線員工難道無法轉成茶飲料產線員工?若專業性上確實無法勝任,應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飲料工廠業績變差,決定關了其中1條碳酸飲料產線,也不開新產線,如前所述,員工本質上就屬不定期契約員工,如今公司業績不好,亦應依勞基法第11條,業務緊縮終止勞動契約。
(3)飲料工廠依新聞炒作,而使得某一產品近期大賣,而臨時增設產線1條,預計3個月後退燒而產線關閉,故增聘3個月短期員工,屬臨時性質,可以定期契約為之。唯3個月後,產品持續熱賣,產線未關閉,故3個月後,因定期契約前後超過90日,員工於3個月自動變為不定期契約員工。
4.以派遣公司此等非典型工作,是否可規避?對員工而言,沒差,重點在於僱主變成派遣公司而已,員工是否屬定期契約,要看派遣公司的業務性質決定。
jimmy1234530 wrote:
1.勞基法第九條寫明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區別,所謂的不定期契約,係指非約定日期期間內但有聘僱之實。因此,樓主屬於定期契約無誤
錯很大,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在契約與法令抵觸者無效下,要屬於定期契約,前題要件是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再依本案樓主自訴工作內容「解決使用者遇到的問題及伺服器管理等等」
請問哪一項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
雙方簽訂勞動契約時,資方伺服器只打算使用一年?一年後就扔掉?
所以只需要一年的管理人員,若是如此,自然可簽訂定期契約。
事實呢?當然不可能,資方除非現在把伺服器拿去丟掉,不然都無法向勞工局解釋為什麼只簽一年的定期契約。
因此,既定期契約無效,員工自是不定期契約員工。
業界這種情況很多,尤其是變很大的科技業。都簽2~5年約
只有低階的才找上派遣公司,技術層次的誰跟你簽派遣啊!日劇看太多啦!
跟世新那種沒教職員學校不行運作的,連續性工作,是不同案例。因為學生本身就是要讀4年期才能畢業。
所以勞工局才會告知樓主,顧主要20日前通知,只能要20日的遣散費,一年年資約是15天。
那假設顧主如果30日前就告知呢?是不是連20日遣散費都要不到了,,,,,
所以樓主的合約,很明顯的是:定期契約。
就算簽個房屋租約,要解約,也要30日前通知。
其實顧主在解釋的時候或者還會解釋是:一年期的承包合約
這跟勞動法就沒抵觸了吧!!連通知都省了!
樓主若想爭什麼,還是拿著合約,去勞工局問清楚,有什麼權益,網路就不要太認真了!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