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月薪未達4萬職缺禁「薪資面議」


Dexter.Morgan wrote:
要搞原則性也很簡單...(恕刪)




記得這個法案是林為洲立委提案的,有立委願意提這樣務實的法案是該鼓勵的,不週全再改就好了。

而且可以再加一條,若設定薪資範圍,同一職缺薪資下限不得低於上限的八成。
例如
28K-35K就合法。
22K-30K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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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ado wrote:
記得這個法案是林為...(恕刪)

你想太多
每次這種提案都留後路的

Ricado wrote: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最高處30萬元


蔡: 業主會自律

賴: 沒薪資五萬。勞工要自己去爭取。去跟業主說你不能開太低。
現在立這個法是要打我的臉嗎

立委議員: 現在路口站三個月。 賺四年的職位。 值得

iguarantee wrote:
問題是業者開22K~39K,其實就是22K,

這才是真的有規定像沒規定。


其實我們求職者要學會看下限
而不是去幻想上限

以你舉的例子
我就會解讀為這個職缺這家公司是開22K~25K
如果我的底線是30K
那我就不會去面試甚至投履歷
我絕不會幻想自己可以爭取到起薪39K

所以這條法多多少少還是有幫助的

Ricado wrote:
記得這個法案是林為...(恕刪)


公司寫22K-30K的意思,就是底薪22K。完全配合公司加班的話,就有機會領到30K。
Ricado wrote: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恕刪)

22000~40000
有跟沒有一樣
讚,想出這條法的真是功德一件.

勞工看到 22000 ~ 40000 自然就不用浪費時間跑一趟.,或知道此工作最低行情在那,不會自願削減工資.

雇主敢開22000~40000那來應面試的人會減少或沒有,就會修正開價區間,或提高薪資,其它老闆也因而有競爭開價壓力.
總是有人喜歡對法條的漏洞酸來酸去...
在我來看,只要修法方向正確就是好事,
只要不是那啥宗教基本法的...
這法案的主要功能就是減少求職者浪費時間去面談....有正面意義,但對於薪資的提昇是不會有任何作用的因為這是供需問題。
我剛退伍時找工作就是遇到一堆這種面議的,老闆都會問我希望待遇是多少錢。
低階的工作還問求職者這種問題真的很難回答,實際上很多老闆都是希望你開低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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