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xter.Morgan wrote:要搞原則性也很簡單...(恕刪) 記得這個法案是林為洲立委提案的,有立委願意提這樣務實的法案是該鼓勵的,不週全再改就好了。而且可以再加一條,若設定薪資範圍,同一職缺薪資下限不得低於上限的八成。例如28K-35K就合法。22K-30K就違法
Ricado wrote: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最高處30萬元 蔡: 業主會自律賴: 沒薪資五萬。勞工要自己去爭取。去跟業主說你不能開太低。現在立這個法是要打我的臉嗎立委議員: 現在路口站三個月。 賺四年的職位。 值得
iguarantee wrote:問題是業者開22K~39K,其實就是22K,這才是真的有規定像沒規定。 其實我們求職者要學會看下限而不是去幻想上限以你舉的例子我就會解讀為這個職缺這家公司是開22K~25K如果我的底線是30K那我就不會去面試甚至投履歷我絕不會幻想自己可以爭取到起薪39K所以這條法多多少少還是有幫助的
讚,想出這條法的真是功德一件.勞工看到 22000 ~ 40000 自然就不用浪費時間跑一趟.,或知道此工作最低行情在那,不會自願削減工資.雇主敢開22000~40000那來應面試的人會減少或沒有,就會修正開價區間,或提高薪資,其它老闆也因而有競爭開價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