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就是保障最低勞動基準!
通常資方只要優惠一點即可!
勞方要注意業界!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除非你是女生(懷孕)或是公司平時有粗暴言行,或惡意勞動外,公司有按勞基法給予補償,你就告不成,說真的,台灣通常是大規模裁員,公司單獨因不適認解聘,通常都是出了問題,自己找下一個工作吧⋯⋯
jeff789 wrote:
1.我該準備些什麼
2.若公司願意多給錢合解,我要開多少錢
3.調解氣氛大致如何,
4.有什麼要注意的


1.我該準備些什麼
A:對方事前無資遣的前置作業,不符最終手段原則的證明 (前提是你想回公司)
如果不想回去,那就是好好算資遣相關費用

2.若公司願意多給錢合解,我要開多少錢
A:查法規,除非證明你有損失,不然法規怎麼寫你就只能怎麼拿
反過來說,公司也必須怎麼給
依你提的內容來看可能還有預告工資可以要求

3.調解氣氛大致如何,
A:氣氛是雙方營造和選擇的

4.有什麼要注意的
A:好好談 心平氣和
cykuo919 wrote:
請參考這篇盟蘇事件((恕刪)


我也覺得只要資遣費和預告薪資付了,
要告公司要更多錢,贏面極小,
浪費這時間,不如去找新工作,
愛打官司的,性格上也許在職期間和同事已經很多矛盾了,
只有自我感覺良好,主管不得不砍,
到底要接著忍受這個人,還是賠上整個部門的工作和諧??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你有罵人.....
罵的不算難聽...可以資遣
罵得太難聽....就是開除了...不用給資遣費
componentbeggar
無風不起浪, 事出必有因
componentbeggar
橫看成嶺側成峰, 遠近看山各不同, 不識盧山真面目, 只因身在此山中
我在外商公司。有人白目打電話駡主管不成還把狠話留在語音信箱裏。我就是不爽,你能拿老子怎樣。當天下午被保全送出門,開除令是法務簽的。第二天成全公司笑話。

國外裁人比台灣困難得多。但是公司單獨裁的人,從來沒有抗告成功的。
cykuo919 wrote:
學這位仁兄先申訴再仲裁後打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ing。

但是訴訟期間你不能找高於勞基法基本薪工作

贏了=>這段時間薪資公司要補給你,

輸了=>這段時間沒薪資且還要付訴訟費律師費。


其實樓主如能100%確定資方解雇是不合法的,如果不須養家,建議先玩五年。

證明解雇合法的舉證責任在雇主。勞工越晚提起訴訟,證據越容易滅失,雇主舉證越困難;

薪資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五年,若勞工直至被解雇後第五年方提起確認之訴主張解雇違法,假設訴訟期間為三年。

勞工可於勝訴時領取約八年份的薪資(需扣除勞工於他處工作所取得之利益)。

所以基於經濟理性,建議選擇遲延提出訴訟,先當五年家庭主婦再說。

當然得先100%確定資方解雇是不合法,而不是自己單方面認為。
樓主想一下被資遣之前
資方有沒有做出最後手段性之動作...如果沒有,那麼建議您可以利用這點作為請求回復工作權的理由
所謂最後手段性,指的是資方在資遣你之前,有沒有透過通知,訓誡,或是責令改善,又或是記過.降職或降薪來達到
警惕的效果...
但如果只是為了能夠希望從和解中拿到更多的金錢,又或是想要看到資方因為違反法令而受到懲罰
那麼要獲勝的機率可說是微乎其微....
畢竟如果資方有給予相對應的資遣費用,有開出非自願離職證明並向勞工局報備
那麼對於法令也就無所違背了..
所以在這場紛爭之中,您要求的是財...還是求氣呢?
之前公司的同事有提告過老闆
只記得官司打很久很麻煩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規定)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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