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irohiro wrote:
還有106年新版勞基法38條特休換錢部份,只是將原本施行細則24條搬過來,一字不動
個人見解,並非一字不動,而是改了很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106年勞基法第38條第二項前段: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同條第四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同條第六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相比較下,應該看出不同之處,新版施行細則,應該會改變或刪除,以免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