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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ray wrote:
現在沒有所謂試用期,一經錄用就是錄用了
很多公司為了逃避資遣費,還在弄這個爛招,...(恕刪)

你去應徵工作主管知道你是不是強姦犯還是殺人犯,
試用期查你過去同時看你是否適任,很正常.

niniline1999 wrote:
換個名詞 開除...(恕刪)


勞基法是沒有開除這種說法的,唯一的名詞就是資遣。而且資遣是要有法定理由的,不能任意資遣。最常用到的法定理由就是不適任。在「試用期」以不適任作為資遣理由,通常勞工局會接受。但過了試用期後就要有最近一次考績作為不適任的證明。但不管如何,不論是否在試用期間,都是正職員工。
沒有試用期這回事

該做的工作繼續做
上班一天就領一天薪水

人家不喜歡你
就照規矩來,資遣
其他都不用說
就是這樣
上班三個月,若月薪三萬?
有人知道資遣費是多少嗎?
好奇問問
YOYAGE wrote:
上班三個月,若月薪三...(恕刪)


資遺費試算表
線上有試算表!!!
estray wrote:
現在沒有所謂試用期,一經錄用就是錄用了
很多公司為了逃避資遣費,還在弄這個爛招


請問依規定 , 員工任職後三個月資遣 , 要付多少資遣費呢 ?
(ps : 如果薪水 30k 來算)


剛用 38 樓網頁計算 , 大概 3700 元資遷費....

3700 公司真的很 care 嗎 ?

一條好漢 wrote:
是這樣的,小弟3月到...(恕刪)


才去不到三個月...我覺得就簽一簽就好了
雖然是自己的權益沒錯,但想到後續一堆鳥事...我覺得我的時間比較寶貴。
我算才1553 元,就大約一天的薪水,公司會在意嗎???
我覺得簽那個有其它的考慮吧?


vincent12 wrote:
請問依規定 , 員工...(恕刪)



vincent12 wrote:
請問依規定 , 員工...(恕刪)


3700也是錢,可能可以讓剛出社會的年輕人吃飯吃兩個禮拜不用跟家人伸手
按照法令走很難嗎?
勞基法是基本法,但對很多公司卻是福利法
看你的發言,難怪一些不入流的爛公司敢這樣欺負人

我們公司做法
未滿一年,包含只做一天,公司資遣費是半個月
滿一年,N+1, 薪水基數是$X14/12

應徵時,主管視人不清,公司也要負責任才是
vincent12 wrote:
剛用 38 樓網頁計算 , 大概 3700 元資遷費....

3700 公司真的很 care 嗎 ?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當"沒有試用期"的指令下來之後,很多企業也另外制定了對策來因應,
目的還是希望藉由試用期間來觀察員工,但又不希望增加人事成本,因而在新人報到時會有埋伏。

3700只是支付給被遣走的員工而已,
一旦動用到這筆遣散費,想必這員工大約已經工作了約90天,最後不能用白白消耗了90天,然後要再補人,
尤甚者,當部門內有人員異動,最怕影響員工morale,也很不願意花費行政資源來處理這種鳥事,
因此,藉由拐個彎建立一套內部的制度來防堵,是愈來愈多企業願意犧牲員工的權益也要執行的奧步。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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