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ray wrote:現在沒有所謂試用期,一經錄用就是錄用了很多公司為了逃避資遣費,還在弄這個爛招,...(恕刪) 你去應徵工作主管知道你是不是強姦犯還是殺人犯,試用期查你過去同時看你是否適任,很正常.
niniline1999 wrote:換個名詞 開除...(恕刪) 勞基法是沒有開除這種說法的,唯一的名詞就是資遣。而且資遣是要有法定理由的,不能任意資遣。最常用到的法定理由就是不適任。在「試用期」以不適任作為資遣理由,通常勞工局會接受。但過了試用期後就要有最近一次考績作為不適任的證明。但不管如何,不論是否在試用期間,都是正職員工。
estray wrote:現在沒有所謂試用期,一經錄用就是錄用了很多公司為了逃避資遣費,還在弄這個爛招 請問依規定 , 員工任職後三個月資遣 , 要付多少資遣費呢 ?(ps : 如果薪水 30k 來算)剛用 38 樓網頁計算 , 大概 3700 元資遷費....3700 公司真的很 care 嗎 ?
vincent12 wrote:請問依規定 , 員工...(恕刪) 3700也是錢,可能可以讓剛出社會的年輕人吃飯吃兩個禮拜不用跟家人伸手按照法令走很難嗎?勞基法是基本法,但對很多公司卻是福利法看你的發言,難怪一些不入流的爛公司敢這樣欺負人我們公司做法未滿一年,包含只做一天,公司資遣費是半個月滿一年,N+1, 薪水基數是$X14/12應徵時,主管視人不清,公司也要負責任才是
vincent12 wrote:剛用 38 樓網頁計算 , 大概 3700 元資遷費....3700 公司真的很 care 嗎 ?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當"沒有試用期"的指令下來之後,很多企業也另外制定了對策來因應,目的還是希望藉由試用期間來觀察員工,但又不希望增加人事成本,因而在新人報到時會有埋伏。3700只是支付給被遣走的員工而已,一旦動用到這筆遣散費,想必這員工大約已經工作了約90天,最後不能用白白消耗了90天,然後要再補人,尤甚者,當部門內有人員異動,最怕影響員工morale,也很不願意花費行政資源來處理這種鳥事,因此,藉由拐個彎建立一套內部的制度來防堵,是愈來愈多企業願意犧牲員工的權益也要執行的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