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
恩還是提醒大哥一下好...(恕刪)

同意勞基法規定時數是不得超過該時數,否則必須視同加班
但家公司若一天只需工作四小時即可何必以月薪聘請員工用時新即可
小弟還是想強調
不是每家公司都會黑員工的時間的
小弟前面提到在下公司08:30上班08:45算遲到
但是08:45~09:00是員工的早餐時間(老闆視而不見)
每天同事們幾乎是09:00後才開工(因小弟每天都是在家吃完早餐才出門)
所以有點看不下去
真不知道是誰黑誰的時間

而遲到扣薪不得違反比例原則(如15分鐘扣一小時薪水)
但小弟想表達的是
勞基法關於出勤這部份並沒有做法條上的規範
所以很多資方往往以內規處理(如全勤獎金)
若遇到每天遲到早對一,二十分鐘的員工甚至不能藉故予以資遣
憑良心講對資方情何以堪
訂定全勤獎金只能算是鼓勵員工準時上班的權宜之計(就算請病假亦不能扣發)

但勞動部勞動法令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第十條亦有明訂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若資方要照法條走勞方光這第十條就被玩死了

PS:幫更正一下

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所以病假是給半薪

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
(事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但也不能扣發全勤)


抱歉樓有點歪了
關於樓主公司利用假日上課這點
只要沒欠公司工時
公司於事後無補休或請領加班費

處理方式有二
一.收集證據去勞工局舉發
二.不鳥他不去上,資方沒有理由對樓主作任何懲處(樓主最多就是升遷或加薪被排除在外)

還有若樓主公司還沒做這以下的處置
可善用勞基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後面恕刪.....

因為小弟之前在外商某I公司下包商上班時
公司曾被勞工局要求改善公司違法加班事宜
但公司沒公會只好成立勞資協商代表每季定期開會做會議紀錄
雖然改變不了某些事實
但至少資方太敢做出逾越勞動契約太多的事情




前一份工作
曾經參加過公司假日辦的兩天一夜的訓練營
還不是坐著聽講師講廢話那種訓練營
每一關都是要付出體力才能過關
後來星期一還是得腰酸背痛去上班
雖然公司辦這種活動是要加強員工向心力
問題是只有經理級的以上的需要對公司有向心力吧
我們這種小主管只對錢有向心力
參加過訓練營的 幾乎只要找到錢更多的工作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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