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pan66 wrote:大大您的朋友約聘到期沒有續聘是第一年到期就沒有續聘還是已經第二年或第三年以後呢?這兩種情形不太一樣 您說到重點了,一年內跟超過一年在法律上的保障好像是不一樣我的朋友是超過一年的。一般人對這方面的法規的認知真的太少了 ,所以還是需要請教專家
菜花龍 wrote:1.如果約聘期間到了,因為懷孕而不續聘是否合理?很明顯了,用約聘制就是要等你懷孕時出手,而你也早就知道會這樣了,僱主只要約滿不續聘就好了。2.如果不續聘我是否可要求拿非自願性離職單?不拿也沒關係,因為勞保局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你是可以跟勞保局申請失業補助。3.各位有什麼其他的建議嗎...好好養身子待產。...(恕刪)
喜歡雨天 wrote:我是某某學校的附設...(恕刪) 我猜他在暗示,約到期後就不會續聘了因為你明年初要去生產,到時你的工作會沒人做而且生產期越接近時越多工作不能做(ex:不能搬重物)慘的就是你是一年一簽的約聘人員只要合約到期,學校不用任何理由就能叫你滾的這就是約聘人員的悲哀
勞工局是會管到兩性就業歧視如果因為懷孕情形而不聘用,這能處理嗎?就法規上來說是可以,但現實是大家也都知道,懷孕期間就是勞動力不足請問你希望新進來一個同事就是抱著大肚子工作的嗎?所以去找勞工局,估計就是發公文勤導一下,然後什麼事都沒有發生那麼,如果一直鬧呢?這時勞工局沒辦法大事化小的解決了,就會直接開罰問題來了,這罰款是收歸國庫,發文者拿不到一毛錢…而幼稚園方面只要一句「我們知道,也在反省了」然後隨便找別的理由,一樣不續聘勞工局可以約束業主不得隨意解聘員工,但對於續聘(任用)情形,除非又提到明顯違規字眼,不然是無能為力的反正只要一句「我們有找到更具勞動力的人選,所以這次決定聘那個人」這樣勞工局也無話可說事實上也是如此『因為如果這個案例可行的話,以後許多孕婦都趁著懷孕時找工作了,公司不任用的話,就肯定是就業歧視,投訴到勞工局去』說實在的,這裡很多人說話不須負責,所以就隨口隨便說若是鬧到勞工局的話,無論對整個社會體制檢討是好是壞(於聘用前即懷孕造成的勞動力低落問題,究竟可否算在任用條件之一)但到這地步的話,恐怕發文者拿不到賠償金、損失續聘的可能性(原本可能可以先商議好暫時離職,等生產完後有缺則優先重新任用)、以後就業?至少當地的幼兒教育這塊,是沒太大希望了畢竟這種圈子都很小,某某人發生的某些事,很快就會傳開,供過於求的情況下,若有這種"汙點",一開始書面審核這關就會被刷掉了…所以許多人是樂得讓發文者當先鋒,為大眾(孕婦)權益而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