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的加班費試算平台~竟然發生這種事!!


蝦米爸爸 wrote:
你是指休假日的加班...(恕刪)

是有些企業真的額外給雙倍啦,
不過是日曆上是紅字的才有,
我有朋友待的公司就是這樣算的,
月薪2萬多可以靠加班領到6~7萬....

像我之前工作的公司就是隔週休變形工時成週休2日,
所以1~5是要上8.5小時,
星期六日、國定假日上班是全天加發1.33倍...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是有些企業真的額外給雙倍啦,

優於法令規定的企業也是有
不過我說的是法令規定的部分
優於法令規定的只能看老闆的良心
但要保障勞工的權益就還是看法令規定

G-PLUS wrote:
像我之前工作的公司就是隔週休變形工時成週休2日,

雖然不知道你說的是哪一家公司
不過看你的名稱會讓我想到是不是洲子街某一家?
蝦米爸爸 wrote:
優於法令規定的企業也...(恕刪)

我說的那家是在立德路,
我的I'd只是註冊01時,
剛好手上用的手機是這個品牌。

dio0503 wrote:
而是以日薪1200來給,這不是老闆佛心,而是市場機制。

這所謂「市場機制」是來自於一般對週六視為「假日」的認知,
許多公司早已施行週休二日.

否則每日的加班費計算怎麼就沒有「市場機制」???
dio0503 wrote:
就如同你所說的,一小時50誰會想出來加班

加班費一小時怎會50元?
原有x1的薪資哪去了???

若週六算是正常上班日,不到班要請假扣一天薪,
週六要算平日加班時數,加班費是1.33/1.66/2 累計上去,不到班就是0,
只有週六算休假日,才會有加班費x1,實領是x2,不到班也有一天工資,
哪來x0.33的加班費算法???

週休二日和非週休二日不能混在一起算,
非週休二日,週六不上班當天沒薪水可領.
dio0503 wrote:
我們倆在講的是新制加班費能不能迫使老闆增加人手

以產線工作而言,可能性不高,
企業寧可排加班也不願多雇員工.
這牽涉到維持工廠運作所需基本人力.

服務業當然就不同,勞基法原本是為工廠設計的,
但是服務業更需要彈性工時,
死板板的一休一例制導至新法還沒通過就必須開後門給運輸業,
對服務業而言,一休一例制的後門往後只會越開越多.

baron-kk-BOB wrote:
這是勞動部上面的計算...(恕刪)

政府大官們,還搞不懂勞工有多弱勢,大官們每天坐在辦公室吹冷氣看報紙,就能制訂政策,沒有真心用戶體驗勞工問題出在那裏,心中若有百姓真的就有鬼,我以前贊同一例一休,我現在贊同二例。

這個社會缺的是有良心的企業雇主及社會正義的官員。
cckm wrote:
只有週六算休假日,才會有加班費x1,實領是x2,不到班也有一天工資,
哪來x0.33的加班費算法???

不好意思
你這段話我覺得應該這麼寫會比較適切:
只有週六算休假日,才會有名義上薪水x2,實領加班費是x1,名義上不到班也有一天工資,
哪來x0.33的加班費算法???

千萬不要有"實領是x2"的想法!!!
"除以30"(把休假日視為有給薪)根本是我國政府向資方傾斜的算法
雖然大家都被拐很久了,還以為"休假日有給薪是對勞工很好"
但多爬一些別國的算法就知道其實是我國用這種算法在拐勞工的加班費
G-PLUS wrote:
就跟你說星期六視為休息日是自民進黨推一例一休才搞出來的.(恕刪)

這句沒錯,他們搞出休息日,但現在我跟你討論的是除了例假與國定以外那40天喔
在雙週84時請問一下這40天是什麼? 這40天不在所謂勞基法第39條所指的假日
所以如果這40天有上班就是用法定工時以外的加班費來算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G-PLUS wrote:
有哪一家採週休2日的企業,星期六是用平日加班方式計算的?(恕刪)

現行勞動部函釋法定工時以外的加班費
如果是平常日超過8小時就是用1.33~1.67
禮拜六上班就是給0.33~0.67,但企業通常是用1倍來給
等一例一休過後就是統一用1.33~1.67給,也就是您公司現在給你的加班費算法。

PS.0.33很不合理對吧?但現在就是這狀態。你想去勞保局申訴公司,勞保局也會跟你說沒問題。
所以現在要改的不管是一例一休或兩例,他附帶的會把加班費改成1.33,而之前函釋就自動無效。
現在慣老闆巴不得就這樣一直吵下去,不用決定最好XD,因為他可以繼續用0.33壓榨員工

G-PLUS wrote:
過去勞基法也沒規定過例假日不能加班啊...休息日加班費比休假日高?(恕刪)

勞基法例假日加班近年來都沒大幅變動過
如果你說的休假日是指例假,那就是比例假高沒錯,但要補放假。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以上!
蝦米爸爸 wrote:
你說的加班費700...(恕刪)

cckm wrote:
這所謂「市場機制」...(恕刪)


如同我回G先生的文中所提
我沒誤解,39條講的假日,只有例假52天加國定假日19天(特休先不講)
其他休假天數不屬於第39條所列舉的假日

而你所提雇用5個人做6天,加班費算錯了,你只算了一個人的加班費。
詳細我就不算了,你應該聽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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