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臉書:特休沒休完,雇主必須結算工資給勞工


wessley wrote:
那你有注意到嗎?82...(恕刪)



沒錯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就有明文規定了
但是 就是看得到吃不到
biore0620 wrote:
沒錯 勞基法施行細...(恕刪)


勞委會曾針對年度終了未休完日數應如何處理,做出解釋令認為:如果
因工作繁忙而雇主無法給予特別休假時,屬於可歸責雇主的事由,雇主
應發給未休日數工資。但如果是勞工個人原因,自己沒有請求休假時,
雇主即可不用發給未休日數工資,目前司法實務上也是採取同樣見解。

所以資方都表示你們自己不休的...怪我囉
我資方還有給你三個月到半年去休前年的假呢...

我本來以為之前沒有這條耶......白做好幾年工了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wessley wrote:
勞委會曾針對年度終...(恕刪)


哈哈哈哈
我也白白浪費好幾年工作的特休了

wessley wrote:
那你有注意到嗎?82...(恕刪)

那你有注意到嗎?
這次修法是讓模糊空間都不見,接下來不可歸責於雇主的解釋令都將廢止,就是有剩特休假就要折錢。
以前就是有這些歸責誰的空間,才會扯不清。
79.8.7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79勞動二字第二一八二七號函)
xqizjp wrote:
那你有注意到嗎?這...(恕刪)


要舉例還舉例錯誤....

因為之前

勞委會曾針對年度終了未休完日數應如何處理,做出解釋令認為:如果
因工作繁忙而雇主無法給予特別休假時,屬於可歸責雇主的事由,雇主
應發給未休日數工資。但如果是勞工個人原因,自己沒有請求休假時,
雇主即可不用發給未休日數工資,目前司法實務上也是採取同樣見解。

所以變成很多公司都用延期三到六個月...你再不休就歸零...
就是用之前 勞委會 的解釋....

這次終於 廢止 上次 勞委會 的 解釋令 (前篇文一直沒查到 勞委會 解釋令 是否廢除的消息)

表示 年終結算..未休完就是給錢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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