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wang wrote:
錯很大,勞動基準法...(恕刪)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這個是很模糊的文字
就拿樓主的伺服器來說
一般公司剛成立ERP系統,內部人員可能會有設定問題
也可能需要作部分流程修改
或許此時需要有專人解答系統操作
但一段時間之後
當每個人都知道如何操作之時
或許此時偶爾會有問題,但已經可以讓ERP系統回復到軟體提供商的服務
而不在需要一個專人
以上
是解釋為何伺服器存在但專人不存在的原因
既符合臨時性也符合短期性更符合特定性
法律條文定的模糊
解釋空間就很大
要有堅強的立場,就是文字表達明確
因此
不定期契約就是第九條明明確確的文字表示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至於那個臨時性等等的字眼
除非一開始就直接了當糾正該公司的人事及用人主管
並明確跟公司表示這種工作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怎麼可以用定期契約等等
但
我想應該一百間公司有一百間會直接請你離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