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人員一年到期雇主不續聘,僅提前兩天告知,可爭取甚麼權益?


pwwang wrote:
錯很大,勞動基準法...(恕刪)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這個是很模糊的文字
就拿樓主的伺服器來說
一般公司剛成立ERP系統,內部人員可能會有設定問題
也可能需要作部分流程修改
或許此時需要有專人解答系統操作
但一段時間之後
當每個人都知道如何操作之時
或許此時偶爾會有問題,但已經可以讓ERP系統回復到軟體提供商的服務
而不在需要一個專人
以上
是解釋為何伺服器存在但專人不存在的原因
既符合臨時性也符合短期性更符合特定性

法律條文定的模糊
解釋空間就很大
要有堅強的立場,就是文字表達明確
因此
不定期契約就是第九條明明確確的文字表示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至於那個臨時性等等的字眼
除非一開始就直接了當糾正該公司的人事及用人主管
並明確跟公司表示這種工作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怎麼可以用定期契約等等

我想應該一百間公司有一百間會直接請你離開吧

大火快炒 wrote:
其實樓主就只是一年期的技術指導。


技術指導?有趣,要不要請樓主拿聘約出來看,上面是寫勞動契約還是承攬契約


大火快炒 wrote:
跟世新那種沒教職員學校不行運作的,連續性工作


你確定你了解世新的案件?世新就算沒有約聘人員,還是有編制內的教職員,好嗎?


大火快炒 wrote:
所以勞工局才會告知樓主,顧主要20日前通知,只能要20日的遣散費


勞工局的說法,是樓主誤會了,沒有在20日前通知,當然要給20日的「預告工資」,
而「預告工資」本就是「不定期契約」所享有,定期契約到期是無需預告的。


大火快炒 wrote:
就算簽個房屋租約,要解約,也要30日前通知


拿租賃契約類比勞動契約,我也是醉了。


大火快炒 wrote:
其實顧主在解釋的時候或者還會解釋是:一年期的承包合約


那請拿出「承攬契約」


riklin wrote:
台灣最大的約聘機關就是政府,約聘工作幾乎都是繼續性工作...但還是年年約聘或照程序解聘。
請問約聘跟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有關係嗎


當然有關係,你會提到政府是最大的約聘機關,沒錯,

指定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部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也就是政府約聘的某些人,是不適用勞基法的,就算某些職務適用勞基法,
別忘了勞基法中特定性工作,只要報請主管機關同意,
你拿政府來類比,政府是球員兼裁判,民間公司有這麼大的權力?


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
因為公司有人請例如育嬰假
這種只有在一定期限須補足短期人力
待原勞工復職後聘僱原因就消失的狀況
也不能簽訂約聘定期契約嗎? 約滿不續聘也必須支付資遣費嗎?


育嬰假一次可請半年,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定期性工作,期滿無需支付資遣費,但期滿未中斷30天再次約聘,
即便雙方簽名,第二份工作契約中關於期限部份無效。


she820219 wrote:
這邊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已經親自去勞工局諮詢過了
律師表示:我的情況還是算定期契約,因此沒有提前告知及資遣費的疑慮。


樓主還真有趣,先問勞工局,勞工局說不算定期契約,
現在又問律師,律師說算定期契約
我比較好奇,聽完了2方的說法,你認為算不算呢?

pwwang wrote:
育嬰假一次可請半年,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定期性工作,期滿無需支付資遣費,但期滿未中斷30天再次約聘,
即便雙方簽名,第二份工作契約中關於期限部份無效。
樓主還真有趣,先問勞工局,勞工局說不算定期契約,


謝謝您不吝撥冗詳細解說 這樣看下來 有比較清楚一點了

jimmy1234530 wrote:
既符合臨時性也符合短期性更符合特定性


臨時性、短期性須在六個月以內,所以本案在時間上不可能符合此2種特性。

特定性,超過1年要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本案雖未超過1年,也未續聘,但最後是不是屬於定期契約,仍由主管機關依工作內容評定,在勞基法第9條中明白用「應」、「得」來解釋,原則上勞動契約應屬於不定期契約,但符合四項特性「得」簽訂定期契約,但符不符合是主管機關來認定,不是僱主事後隨意說說即可。
實務上,因認定上短時間內無法確定,勞動契約往往又模糊工作內容,加上各說各話,故勞工局多採取勞檢手段,來維護勞工權益,公司即便不在意勞檢,但不續聘後又再另聘他人擔任相同職務,即認定為繼續性工作。


jimmy1234530 wrote:
除非一開始就直接了當糾正該公司的人事及用人主管
並明確跟公司表示這種工作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怎麼可以用定期契約等等

我想應該一百間公司有一百間會直接請你離開吧


對,當然,為了工作,幾乎沒有人要求勞動契約不得載明工作期限,
一種原因是需要這份工作,所以不敢要求
一種原因是不懂勞基法,不知道怎麼要求
另一種原因當然就像你說的,擔心無法錄用,但這些人並不笨,
只要期滿後續聘,即視為不定期契約,所以第一份合約是不會跟僱主計較的,
講白了,約聘跟正職在工作上的差異極小,何必要計較,但之後某年不續聘時,你再看看員工會不會跟你計較。
勞基法本來就留了一個自動升級為不定期契約的門路,勞工何必在一開始就直接表明不做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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