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avinec.tw wrote:如果以搜集資料投訴為...(恕刪) 恐嚇取材是這樣用的????看完樓主文章,真的就2件事1.薪資違法,收集好+算好正確的薪水,然後找勞工局檢舉2.匯錯款,匯回原帳戶,請勿領現交回公司,會沒證據的
1.薪資並不是3萬5而是3萬4千5(當初談的差500,還是低於勞基法規定薪資)2.被扣800多 備:襯衫領帶名牌 (完全沒講...)3.大月31天一樣休6天(超過法規288小時,超過的12小時沒算薪水) 我知道的是勞基法不管大小月都算30天 只有日薪的才有在分大小月 這是一般行業 其他行業我就不知了4.2月份班表出來竟然變休5天(反應就被回說:依公司規定的)5.過年講好聽公司會多給薪水~結果我過年除夕到初三都上班 共只給幾百塊了事..6.公司晚報勞健保(我第一天上班為平日,後四天為國定假日連假,會計是放假回來才幫我加保)
一碼歸一碼,該還就還免得自己惹麻煩。要告就告也不用讓自己吃虧。關於還錢,能不能這樣:你用Line或email之類文字告知願意歸還,先留個證據。同時告知因為白天有事,請他們於x月x日幾點~幾點到某某處取款。取款時請攜帶公司大小章及正式取款單據。逾時恕無法配合,重新再約。
Shuuta wrote:?~...(恕刪) 不歸還就是意圖侵占阿說要還,但是就是還沒還阿,不然人家幹嘛告你要是還了人家就告不了你,告侵占或跟直接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再強制執行如果開庭,樓主還得負擔律師費至少5萬一庭民事庭何苦來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