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ljeff wrote:
如果是已記載在合約內的問題
想要回來難度很高
這就像貨運司機與仲介(佣金)薪水很高
但是違規被開單或出事
就要自己掏腰包
合約本身不合理 這在判決來說 會對資方不利
舉例 a脅迫 b 當性奴 逼簽一些 合約
那些合約 在法庭上 是不被承認的
而你舉的貨運司機與仲介 的案例
根本上 與開版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
thron wrote:
你朋友該不會就是你吧
勞資契約,除非資方能舉證勞方疏忽導致資方受損,這部分可以扣錢.
薪水會分為本金+紅利/獎金.
勞基法保障的是本金的部分,這部分基本上被動穩贏.
紅利/獎金這部分如果有達成條件的話,自己審核一下有沒有達成吧(ex:全勤)
如果沒寫,那就要看判例會不會認定為經常性薪資....
說實話被加盟總公司罰5萬.....除非那件事跟你朋友無關,要不然應該也不是小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