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的老師請了三年育嬰假

板大你這標題實在...........
請了3個育嬰假是指生3次耶.....

sendakgg wrote:
有次送兒子去上學發...(恕刪)


板主是希望全台都成為血汗工廠吧!! 勞動權利是自己爭取的, 不是別人有什麼, 我沒什麼就眼紅, 這樣對自己一幫助都沒有!!

sendakgg wrote:
如果在私人企業,懷孕就滾蛋,位子出缺就換人,哪有可能這樣搞...(恕刪)


不就是基本人權嗎?你的公司(還是僱用你的公司)沒有???

sendakgg wrote:
有次送兒子去上學發...(恕刪)


請假是勞工的權益...
長得醜也不是老師的問題
民間公司也不是一定都會要懷孕的滾蛋...
主要是看有沒位子
如果對方的職務很重要無可取代...
一般都會請個代理人..
不過常遇到的是結束後原本的位子沒了
換調去其他單位的...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又一個把01當自己FB在PO文的

你兒子老師請育嬰假,代課老師比較漂亮....很無言

但是干我們什麼事....
沒這回事
很多企業也都比照公務人員待遇
我自己就請過三個月育嬰假 (我是男的)
回來待遇不變,隔年一樣加薪

如果你的公司不能請育嬰假,你應該要爭取才對。

台灣長期忽視勞工權益,久了業主不給好像理所當然。

sendakgg wrote:
有次送兒子去上學發...(恕刪)


說真的,你若是仇視教職人員也不用這樣

還扯什麼私人企業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sendakgg wrote:
有次送兒子去上學發...(恕刪)


非常典型自己落漆

嫉妒別人過的比自己好的一種想法

稍微有點本事

就換公司吧
sendakgg wrote:
有次送兒子去上學發...(恕刪)

早在八十一年司法院公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08 號決議之後
「教師」便不再是<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了。

標題請改一下
是三個月
不是三個育嬰假!!
是連續生三個嗎?

------------------
司法院88.11.13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08 號決議: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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