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的加班費試算平台~竟然發生這種事!!

cckm wrote:
若週六算是正常上班日,不到班要請假扣一天薪,
週六要算平日加班時數,加班費是1.33/1.66/2 累計上去,不到班就是0,
只有週六算休假日,才會有加班費x1,實領是x2,不到班也有一天工資,
哪來x0.33的加班費算法???
週休二日和非週休二日不能混在一起算,
非週休二日,週六不上班當天沒薪水可領....(恕刪)


麻煩先回到勞基法最低的限度來討論,所有優於勞基法的先不要加進來比較
如果周一至周五上了8小時,那週六就不算正常上班日,屬於法定工時外須給加班費
現行你不去上班就是1,被扣薪就是違法!你去加班就是1.33(以上含原本日薪)
你可以說勞動部錯誤解釋,但0.33就是現狀你想申訴也沒門,除非你去法院告。
以上!
dio0503 wrote:
如同我回G先生的文...(恕刪)

就跟你說星期六不視為假日是今年民進黨搞一例一休才弄出來的鬧劇,
在這之前有任何週休2日的企業星期六加班費是只加發0.33跟0.66的嗎?
為什麼週休2日的企業都是加1就是依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我現在上班的公司就是週休2日也有休那七天,
雖然實際上星期六幾乎免不了都要加班....
不過那是因為我們有同事離職但缺額沒補滿....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就跟你說星期六不視...(恕刪)

你帽子戴錯了,以前就這樣,可以多GOOGLE一下以前的勞資糾紛文章。
給1倍就是資方因為法定的0.33太低,員工會有怨言,才會用1倍。
為什麼用0.33合法?因為以前勞動部函釋就是這樣,真不相信我也不勉強你接受。
或許你可以再把第39條看一遍,裡面本來沒有涵蓋我們現在討論的禮拜六。

我也提過了,單就勞基法規定最低限度來談。
貴公司於雙周84時周休二日,給你19天國定,那是優於勞基法,這多出來的13天就是貴公司的福利
為什麼是13天? 因為法定雙周84,公司給你們雙周少4小時*26=104小時。
而去年5月三讀過後附帶的配套就是少7天國定。
今年初只實施單周40時但配套被硬擋下來,這跟當初三讀通過的就是不同。
所以不能說依照現行單周40小時憑什麼砍我7天假(噁心)
而是應該主張為什麼可以用單周40小時來換我的7天假!(這樣主張我就支持勞團)
dio0503 wrote:
而你所提雇用5個人做6天,加班費算錯了,你只算了一個人的加班費
詳細我就不算了,你應該聽得懂。

那就請你詳細算一遍
你自己弄錯了,是要別人怎麼懂?

(36000+8227+6364) = 50591
50591 * 5 = 252955
個人的數字有乘以5
所以5個人的加班費都有算到




(30000+6850+5312) = 42162
42162 * 5 = 210810
5個人的加班費也還是都有算到



蝦米爸爸 wrote:
那就請你詳細算一遍...(恕刪)

抱歉看錯,我道歉^^
但別忘了5人加班後薪資4萬多,你勞健退也要加上去
看起來誘因不大沒錯。

PS.小弟參透我的盲點了"(其實就是你把每月8.25天的假日忽略了)"
所以增加人員基數不是1倍而是30/21.75=1.379
跟加班費比起來(1.33*2+1.67*6)/8=1.577
再加上勞健退多人員比加班費的增加比例大一些(應該吧,不想算^^")
不過算起來還是增加人便宜一點
誘因不大,多個人有其他隱形成本在。

baron-kk-BOB wrote:
這是勞動部上面的計...(恕刪)


因為是"月薪" 的關係吧...

36000/30/8=150

月薪3萬6 + (加班時數*150)

其實這是一件很弔詭的事,

有些人假日的加班費,竟然會比平常日的薪資低!!
之前就有在吵這一塊
但是...不了了之

WOW~~~~
越看越複雜....
我一直以為假日加班費是這樣計算的

月薪30000...固定給的
假日加班.3W/30 一天1K
加班費*2=2K

超時加班乘1.33及1.66
一小時公司須付166元及208元

一個月加班四天等於3W+2K*4=38000
至少我以前是這樣領的......
怎麼會有加班費比較便宜的說法
還是說我錯過了什麼??
dio0503 wrote:
給1倍就是資方因為法定的0.33太低,員工會有怨言,才會用1倍。
為什麼用0.33合法?因為以前勞動部函釋就是這樣,真不相信我也不勉強你接受。
或許你可以再把第39條看一遍,裡面本來沒有涵蓋我們現在討論的禮拜六。

我看到某一篇會計師事務所的文章,看起來是符合你的說法
http://www.trusty.tw/index.php/tw/info/worker/2014-09-06-21-47-14/1501-2016-08-04-10-31-44

但沒人採用的原因,我猜應該是連大部分的老闆都認為那天應該算休假日
就算有少數弄懂法條奧妙之處的老闆,應該也知道只給1/3~2/3算是太離譜了

dio0503 wrote:
誘因不大,多個人有其他隱形成本在。

對!
你說的隱形成本,例如
萬一資遣時,資遣6個人比資遣5個人要更多錢

若再把公司規模放大一點來看
雇25個人上班6天的產出=雇30個人上班5天的產出
若要多雇5個人,其硬體成本也會比較多,例如
設備要多5套、需要更大的場地空間(更多月租)...等

dio0503 wrote:
PS.小弟參透我的盲點了"(其實就是你把每月8.25天的假日忽略了)"
所以增加人員基數不是1倍而是30/21.75=1.379

1.379這個數字
對照一下我貼的這張表
1379 / 1000 = 1.379

所以除以21.75,其實也是比較貼近實質的算法 (即合理算法)

dio0503 wrote:
但別忘了5人加班後薪資4萬多,你勞健退也要加上去

這部份我發現狀況比較複雜點
之前我因為自己的薪資超過了勞保級距上限
所以有沒有把加班費算進去,對我而言都是一樣的
也就是勞保的部分,對超過投保天花板的人而言是沒差的
但對於未超過投保天花板的人,就要加上去了

至於健保的部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合計額。
如果加班費是免稅的,就可以不計入"薪資所得"裡面

加班費免稅應稅的算法可以參考下面這篇文章
http://www.trusty.tw/index.php/tw/info/worker/2011-10-24-08-56-12/608-2012-07-04-08-08-56
屬於免稅加班費的範圍主要是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內免稅。
但有一種情況,即使員工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以內仍應稅,就是如果員工不論有沒有加班,或者是不論加班時數多少,卻都領固定時數所計算出來的加班費,在稅法上則視為變相的津貼。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309000132-260205
加班加過頭 小心多課稅 每月46小時以內免稅
robin1980 wrote:
一個月加班四天等於3W+2K*4=38000
至少我以前是這樣領的......
怎麼會有加班費比較便宜的說法
還是說我錯過了什麼??

那是你的公司給的比法規上的優渥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假日2倍其實不是真的2倍
因為政府解釋:假日原本就有支薪(1倍)
所以"假日2倍"只需要再額外給1倍即可

雖說你的公司給的比我國法規上的優渥
但如果是按別國的算法
假日加班要給 30000/21.75 *2 = 2758
整個月有4個假日加班領 30000 + 2758*4 = 41032

你的公司該不會是外商的?

蝦米爸爸 wrote:
那是你的公司給的比法...(恕刪)


也就是這樣才越看越奇怪啊
之前工作過的公司
有錸德科技,金像電子,精材科技(當年找不到興趣一直換)
當時除夕到年初二上班還乘3呢~~~~一天領3000很爽
雖然是10年前的事...但所有公司都是這樣計算的
還是依據勞基法呢...並沒有特別好

目前長時間在營造業的責任制
所以真搞不清楚怎麼假日加班沒有加班費??
到底是哪邊的問題...假日加班沒*2怎麼會有人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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