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_liu wrote:
那請問您所謂的『實質的週休二日』為何呢?
和公務人員一樣才算嗎?...(恕刪)
就是二例,要真正降低勞動工時,就是要二例
例休,除非遭遇極為特殊情況(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公司才能要求員工出勤。如果雇主要求你兩天都出勤,除非跟主管機關核備,
否則就違反了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要是你真的兩天都出勤,你就該拿到2天加班費(就是多二天薪水),再補兩天休假。
但如果是休假,要嘛補休一天,要嘛就領加班費(休假日當天前二小時1.33計算,接下來1.66計算)。
所以如果是例假,你去加班,除了多拿一天薪水外,一定還可以放一天
休假就只是多領比一天薪水多一點的錢而己,而且公司沒良心一點,完全可以照我之前講的做法來避開
砍七天假的理由,就是因為勞工就算少七天假,仍然少了六天的工時,但一例一休根本沒辦法完全保障勞工
又怎麼稱為實質的週休二日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