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燒肉丸子 wrote:
你根本搞錯方向.....(恕刪)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平日加班,前2小時加班費要1又1/3倍以上,
之後每小時是1又2/3倍以上,若加班費換補休「法無禁止」,但一般企
業多以1比1換休。立委蔣萬安提議說,實務上常見勞工加班後,僱主將
加班費換補休;但勞工要使用補休時,僱主常以各種理由讓勞工無法補休
,勞工形同被雙重剝削。
因此蔣萬安提案,除規定勞工加班費可選擇加班費或補休外,也明訂若換
補休須依加班費比率更換,且若屆期未休完,僱主要換回加班費。
tekarin wrote:
怪了,我公司人資說領的是月薪,假日上班就只有+1,也就是說月薪3萬,30天一天1000,假日沒來上班也是有領1000,有來上班就再加1000元,薪資單上假日加班只有會有1000。
兩千從來沒有碰到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