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對於薪資不得面議的看法

這點規定的真的很好笑耶

現在是 薪資:面議
改成是 薪資:依照規定而議

求職者問:有甚麼規定
公司:來了就知道有甚麼規定
求職者問:為何不能現在說
公司:因為規定就是這樣
後面無限循環
浪風影 wrote:
這點規定的真的很好笑...(恕刪)



4萬以下要打出來給人家看好像對你來說很難理解?
有些傳直銷、老鼠會、某些仲介公司,會怕公開底薪(起薪),因為根本沒底薪的,或底薪低於勞基法,全靠拉下線和賣東西物件的獎金。當然也沒勞健保,投保會穿幫。

而這些垃圾公司,也是合法立案的,事實上經濟部商業司註冊公司行號,好像只要銀行戶頭有50~100萬做保證,人人都可以開公司。新聞說有4x%的公司反對,覺的應該把這種的列除在外才對,一定資本額的,比方資本額要有幾千萬的公司才算數。

還有一種是想免費市場調查,打廣告,或要收集個資。假裝應徵人,問東問西做市場調查、行業調查、以前待的公司資訊、收集個人資料,宣傳公司產品。順便享受別人低聲下氣的快感,滿足變態心理。實際根本沒打算聘人,不缺人手,除非特別優秀、或特別美、特別帥才會考慮替換掉現有人員。所謂替換就是把不順眼的開除,換新的更優秀的進來,最好年資還沒到可以領遣散費的,用這種換血方式,不斷換新血,然後整公司的人都是沒經驗的。

有些詐騙集團人頭公司也會這樣,聘用不知情的外人低薪員工,租豪華大樓辦公室裝模作樣,純粹只是想和銀行貸款騙錢+吸金騙投資者+騙政府的一些專案基金。實際沒有生產或開發任何東西,公司從頭到尾只是詐騙工具。員工替換率很高,懷疑的就立刻開除,補新的演員進來裝模作樣。

各大人力銀行,總有那種一年365天,年年都在刊登徵人的公司,然後都是寫面議、依公司規定,那就八九不離十了。

菲力牛 wrote:
4萬以下要打出來給...(恕刪)


漏洞很大你很難理解
浪風影 wrote:



漏洞很大你很難...(恕刪)


每次政府有什麼新的政策就算是好的,酸民就會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說有漏洞,每個酸民都這樣沒完沒了
菲力牛 wrote:
每次政府有什麼新的...(恕刪)


浪風影 wrote:
這點規定的真的很好笑...(恕刪)


求職者到公司面試了

公司:請你自我介紹一下

求職者:OOOXXXYYYZZZAAA 巴拉巴拉

公司:根據你的敘述要四萬很難喔 大致上就2XK到30K之間喔

求職者:沒有四萬要公告喔

公司:我們絕對有超過四萬喔 只是你的各項指數沒有到規定 所以才領不到這麼多喔

這篇打出來一定會被很多老闆開扁 XDD
浪風影 wrote:
求職者到公司面試了...(恕刪)


如果修法三讀通過,這樣也是罰9萬的

因為該條法的規定是要標「起薪」(底薪,最低價),不是最高價

起薪高於4萬元可以不標,但如果實際給付月薪不到4萬元,就是違法了

不含勞健保、遲到、請假....等扣款。因勞方投保勞健保、請假...等事由而造成實領月薪低於起薪標價,則不在此限。


任何類型獎金都不能包括在內,包括但不限於:全勤獎金、三節禮金、年終獎金.....等,因為是「底薪」,就算那些獎金一毛都沒有,底薪是最起碼要能拿到的。低於4萬元就是要公開透明。

公司不能說:每月 3萬多,算上年終獎金、三節禮金、全勤,就有4萬以上啦,所以不用公開 --->違法。


這樣討論很好呢,把能鑽的漏洞都先過一遍,到時法條內容就無懈可擊,毫無漏洞。不過政客大概也不會來這看啦

mckoy wrote:
我覺得不得面議並不...(恕刪)


別幫慣老闆找理由了

對於低底薪高獎金的職缺

有什麼不可以寫的? 就直接寫保障底薪22k,獎金制度雖然不適合在上面寫,但附註個獎金優沃即可

這樣的徵人文,不就擺明了吸引不介意低底薪工作,只要有績效就能拿到高額獎金的人嗎?

不管對求職者還是雇主,都能第一時間篩選掉不適合的人/職位

fedora wrote:
如果修法三讀通過,...(恕刪)


當然罰不到

如果看不懂最後一句話的言外之音 那就
未來薪資應該直接會寫
22K-39.9K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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