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osophy2468 wrote:
我現在才發現原來不...(恕刪)
我也覺得滿妙的
原來在許多人眼裏弱勢的勞工,是二等公民,有工作做就要偷笑了
沒資格有啥好談勞基法和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
有人說未滿5人公司,不用保勞保?
是啊 未滿5人是沒強制保勞保
但勞退、就保、健保不用保嗎?
勞動基準法則 第一條就寫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一條寫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
很多東西是自己當一個勞工最基本的保障、權益及義務
自己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覺得被凹也沒關係 那也無妨
原本現實的職場很多時候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自然法則
但顧主應幫你保卻沒保,一但發生職災時你就知道會有多麻煩,有多沒保障了
也有人說啥米正義使然,好像講的不知民間困苦
拜託,這完全是利益上的考量,如果今天同樣都是2x k的工作(工時、休假等等下去加總 換算下來時薪都差不多的話)
一份有幫你保勞健保、另一份叫你自理,你選那一份?
也有人說小七很操又很凹,那工地裏賣東西會比較爽?比較輕鬆?真的都會每天5點準時下班?都不會遇到奧客?
smart04910 wrote:
點在大竹交流道附近的工地,做的是貨櫃屋內的飲料煙酒販售,時間從早上7點到下午5點,月休4天(恕刪)
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工作時數規定,二個原則寫的清清楚楚:
1.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2.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從7點~5點,上班時間是10小時,一週連續工作五天就違法了!
您踐踏中華民國法律!
我可以先來應徵,在去勞工局舉發你,
smart04910 wrote:
無勞健保是因為領現金...(恕刪)
中華民國勞工保險條例

薪水是不是領現金一點關係都沒有!
請注意第七條,是後來加上去,補第六條的不足
smart04910 wrote:
地點在大竹交流道附近的工地,做的是貨櫃屋內的飲料煙酒販售
中華民國這個國家是靠法律運作的,我們總統很強調要依法行政
根據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設施規則


請問您提供的工作場所,是否符合【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設施規則】?
我很想去應徵看看,如果不符合職業安全設施規則,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或勞動部告發!
雖然文中喪病假不扣薪中的病假部分有優於現行勞基法扣半薪的規定,但雇主更應該說清楚其他如事假,家庭照護假,特休等規則。
而工時部分也應規定清楚7~5:00是否有休息時間?多長?超出正常工時8小時部分以及單週最多48小時(若採勞基法變形工時制時)的部分,加班費怎計算?
建議雇主先制定勞工工作規則,若不熟悉法令也可將工作規則送請各地勞工主管機關審核,以確保無違法以及有充分的規則來若實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