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檢經驗談(2016.7.30更新)

weird@ wrote:
您收到的回覆和我收到...(恕刪)


對公務員的信件必須要明確列出規定, 或是法條。

他們不會主動幫你找法條去解釋你的狀況。

一來, 案件多, 時間不夠

二來, 萬一法條與狀況不合, 任意一方提出質疑, 承辦人員會很麻煩。


建議, 把狀況簡單敘述就好, 列上法律條文, 並且明確指出資方違反那一條法律, 應有的處罰, 以及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

才能幫你爭取合理, 合法的權益。

JasonQ wrote:
對公務員的信件必須要...(恕刪)


我當時可是把預備訴訟的訴狀內容作成摘要附上,
將之視為訴訟先行的程序辦理。

但勞工局給人的感覺就是希望你去走法院而不要再去煩他,
且其對勞基法的解釋和法院有極大落差,
居然跟我說勞基法規定資方本來就可不附理由任意資遣勞工。

且該勞工局承辦人員在回了我的案後就轉到勞檢局。
最後打電話到勞檢局才找到人。
每次勞基法要修法都只找資方來談
而且還都是被起底屢屢違反勞基法的慣犯
什麼時候法律是要配合犯法的人了?
你還想指望資動部什麼
喔,你說得對。

liba3151 wrote:
因為討論好像失焦了...(恕刪)


(依該公司受檢時之陳述及提供之資料,尚難認定該公司違反勞動法令)

請問樓主您當初檢舉時是具名檢舉,還是非具名這點很重要.

Edison1105 wrote:
(依該公司受檢時之...(恕刪)


我是具名檢舉。

liba3151 wrote:
我是具名檢舉。...(恕刪)


你要再打回去確認,這封檢舉是密件(非具名)還是非密件(具名).

看這封信的樣子,好像是沒有查到你

具名

就是查公司的人也查你

非具名

就是查公司的人不查你
liba3151 wrote:
因為討論好像失焦了...

P.S.我決定問勞動部最後一個問題
『當勞工遇到資遣、加班費、延長工時方面的問題時,到底需附上哪些證據才足以讓勞檢能依法裁罰違反勞動法令的公司?』麻煩一下,只要用文字詳盡說明就好,謝謝。(還有,請不要再轉給新北市政府回答好嗎?我想知道的是勞動部的說明)
照之前的經驗大概兩個禮拜後會收到回文,若真有收到的話到時再跟大家分享。
(恕刪)


您的CASE, 整理簡化成.
1. 工作條件變動了, 雇主提了的新方案.
2. 您不接受新方案, 雇主應該以年資來資遣.

勞檢之檢舉, 是由各級縣市政府勞工局來執行. (勞動部是中央機關, 不負責此業務)
關於勞檢項目, 公部門是不能有預設立場, 但如有事件發生(如工安有人傷亡)是很明確就可開罰單.
公部門, 不會有公親變事主.

所以, 公部門是不會告知你要提供什麼文件, 上法院訴訟時的法官也不會告知要有什麼證據.
都是由提出者自己準備, 兩造各自主張, 公部門是依法行政, 法官是裁判者(依法條來裁判)

雇主變更勞動條件, 勞工不接受是有已勞動契約, 雇主最後的方法是資遣(該給就要給, 只可多不可少)
否則, 在未解除契約前, 勞動關係存在時就是雇主要給付薪資 (已有人提)

你不接受, 如調解會, 或是雇主不參加調解會, 最後就是請走"法律訴訟" (也有人提)
法院訴訟, 對此也是會先開調解庭, 調解不成就是實體訴訟程序. (和解是民事訴訟最高原則).

供參
以他的案例公務員沒有聽從兩造說法,他只聽雇主一方說法及做結論。

對於行政機關回函不能接受,要對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

若還是不能接受就要走訴願,行政訴訟。
Edison1105 wrote:
以他的案例公務員沒有聽從兩造說法,他只聽雇主一方說法及做結論。

對於行政機關回函不能接受,要對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

若還是不能接受就要走訴願,行政訴訟。
(恕刪)


程序是正確.

就我所知, 樓主去公部門檢舉雇主.
公部門會行文對方(雇主), 然後再處理, 如有違規事實會裁罰.

這是兩造的爭議(糾紛), 檢舉者不服會建議走"訴訟"
被檢舉者收到罰單不服, 可提行政訴訟.

因我曾經當法人代表之一, 曾接到檢舉公文, 就依事實回文, 公部門把處理結果行文給雙方
(文後就是檢舉人不服請走訴訟, 因為沒發現不法, 無帳目不清)

如有不足(錯誤)之資訊, 請補充(會更正)

供參

感謝樓下大大的指導.

Edison1105 wrote:
以他的案例公務員沒有...(恕刪)


cch liu wrote:
程序是正確.
就我所...(恕刪)


就我對法律一知半解的程度來看似乎就是這樣,
行政機關是否開罰是職權認定,
就算應作為而不作為也只能走訴願及課與義務訴訟.

就我前面的案子,有理由相信公司有做假資料給勞工局的可能,
但我聲請查閱文件遭以機密為由被否準(我自己和公司的糾紛哪來機密),
也是只能依憲法保障的資訊公開請求權來訴願及願課與義務訴訟.
變成在我和公司有進入訴訟程序前就要先和勞工局打2場官司.

所以當公司違法資遣想要藉著勞工局來主張權益,就要先和勞工局打官司,
而且通常行政訴訟很難勝訴,或許是官官相護又或是司法尊重行政而儘量不干涉.
結果都是想靠行政機關來幫助勞工解決勞資糾紛是很困難的,
除非有龐大輿論壓力逼得勞工局不得不作為.

結論就是雖然勞基法有保障,但是程序上勞工大多只能一個人和公司對抗.
行政程序的介入本來應該是要平衡勞資兩造雙方法律上的實力,
但政府的消極不作為成了兩造雙方實力的不平衡,
造成訴訟上有極大的程序不利益.

個人經驗所要對抗的是有人資法務部門的上市公司,
大多數被違法資遣的都只能自己吞了,要主張勞基法的權益真的太難.
在沒有工會支持及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為,
只能說是個宣示大於實質意義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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