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讓離職...還要告我怎麼辦??

已經提前告知了,還拖這麼久
直接告他們或是投訴媒體
相信你一個禮拜之內就可以離開這鬼公司了
工作一年以下 10天走不了換你告他
我想知道他要告你什麼?
反正都要離職了,你到底在怕什麼?

真的有所顧忌的話,請勞工局的人去一趟,保證你老闆乖得像狗一樣。

autoskin wrote: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只要你有證據你是依時間規定提出,
你就可以依法離職, 不用找到交接人
離職時, 把移交清冊做好, 自己留一份備份
上面要有你跟交接人的簽名, 以免被賴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依法離職不用找到交接人,那移交清冊上為什麼還要有交接人簽名??
kzfun2001 wrote: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依法離職不用找到交接人,那移交清冊上為什麼還要有交接人簽名??


建議還是撥個電話給勞工局唄 -- 別輕易相信那些說「沒有用」的話語;有沒有用,不撥永遠不會知道~


不過引言的問題,就個人理解是:原則當然是要交接完成後離職,要不如果因此造成公司損失而且公司能舉證的話,後續處理很麻煩~

所以要製作交接清冊 & 請交接人簽名 -- 題外話,個人就遇到離職後想婊人的前主管...嘖嘖嘖... -- 並且請交接人簽名~

但是如果公司死咬著就是沒人來交接 (通常這樣的公司也不會很積極的找人來交接) 不准離職,那又如何?一直被綁住而走不了?

別鬧了,個人理解是,都已經提早預告離職時間點同時也準備好要跟你交接了,時間到沒有人來交接那是你的責任 & 問題,不是我的~

當然,這還是要看當事人跟準前公司各級長官的交情,以及離職後是否馬上有新的工作而定;好聚好散 & 離職後沒有立即規劃,幫忙一下無可厚非;就樓主的例子字面敘述來看的情況...嗯哼...跟他客氣啥?~
1.準備好離職單的副本,

2.讓主管在有第3人的場合中再次警告你,有願意出面作證的人就行,不然就帶自己的家人朋友去談判,、、

3.只要他威脅妳的事證成立,妳馬上就可以直接去勞工局告他,順便不幹。
如果工作內容,如您詳述的一樣。

老闆是個XXX,隨口都可以國罵

離職信直接給,一周後走人........請將相關證據蒐集清楚,上下班打卡出勤記錄、錄音檔等等

敢不給錢,試試看.......你一定贏
tingtinglo wrote:
在一間物流公司擔任帳...(恕刪)

沒有「沒人交接,不可走」這回事
沒人來接,是資方的事,你照勞基法所定走,就沒問題
不會去爆料頻果喔,這樣大家就會抵制這家物流
其實我都有打去勞工局,但打了三次講的都不一樣,我都不知道要聽哪個,我的疑問專業的他們都沒辦法替我解決,只好上網求助因為我真的很困擾而且第一次遇到。勞工局有說因為我是帳務有碰到錢所以很麻煩,如果沒確切交接完成,之後有爭議很難處理,建議我要完成交接。但是都沒人敢跟我交接...我就一直卡在這...然後公司有找什麼專業人士來查帳,查了半個月,還沒查完反而怪我帳很亂,我都按照以前處理方式處理,哪裡亂我真難懂。
看到那麼多建議與教導,那我明天就會好好切斷這個孽緣...希望能好聚好散,謝謝大家給我的建議,感謝大家抽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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