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zfun2001 wrote: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依法離職不用找到交接人,那移交清冊上為什麼還要有交接人簽名??
建議還是撥個電話給勞工局唄 -- 別輕易相信那些說「沒有用」的話語;有沒有用,不撥永遠不會知道~
不過引言的問題,就個人理解是:原則當然是要交接完成後離職,要不如果因此造成公司損失而且公司能舉證的話,後續處理很麻煩~
所以要製作交接清冊 & 請交接人簽名 -- 題外話,個人就遇到離職後想婊人的前主管...嘖嘖嘖... -- 並且請交接人簽名~
但是如果公司死咬著就是沒人來交接 (通常這樣的公司也不會很積極的找人來交接) 不准離職,那又如何?一直被綁住而走不了?
別鬧了,個人理解是,都已經提早預告離職時間點同時也準備好要跟你交接了,時間到沒有人來交接那是你的責任 & 問題,不是我的~
當然,這還是要看當事人跟準前公司各級長官的交情,以及離職後是否馬上有新的工作而定;好聚好散 & 離職後沒有立即規劃,幫忙一下無可厚非;就樓主的例子字面敘述來看的情況...嗯哼...跟他客氣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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