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小綿羊 wrote:
我在一家西式餐廳PT...(恕刪)
直接申訴就好了
1. 根據勞基法規定 , 有上幾天班 雇主就應該給付薪資 並且不得巧立名目苛扣薪資
2.曠職一天不符合 勞基法規定 曠職三日予以解雇之條件
3.如果你提離職隔天老闆就退你勞保 等同於雇主已知你離職的意願 並且同意你離職
4. 沒給錢就是申訴 不要呆呆被唬得一愣一愣的 ...
要翻臉就大家來翻 申訴申好申滿~
以前我兼職工作 某天我曠職一天未到班 , 雇主要求我離職 , 並要求我寫離職單
我是有簽工作合約的 , 公司規定曠職一日扣三日薪資
但是我有在離職書上 寫明勞基法規定不得苛扣薪資 , 上班幾天就應該給付薪資
所以後來算薪水時 , 公司就沒有扣我薪資... 工作合約與勞基法相牴觸 是以勞基法為準 , 工作合約簽爽的
除非你的職位有掌握公司重要資產 並且會造成公司損失 , 否則很多合約都沒用
勞基法搬出來 , 雇主避免被投訴 被罰緩 就會乖乖給薪資了
farmer886 wrote:
樓主應該是經驗不足...(恕刪)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資方未於上班第一天就幫勞方投保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
所以勞工不用預告離職....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