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kumo07666 wrote:中文真妙!逃稅換個字...(恕刪) 我報稅呀, 寫得清清楚楚, 海外所得, 我有240萬的額度至於我領哪裡的美金, 跟繳不繳所得稅給其他國家, 這個跟你沒有關係.240萬在台灣看起來好像很大一個月20萬, 一個月6千多美金但是在真正高收入的國家其實很低的, 是不用繳所得稅的.
tony333324 wrote:.............(恕刪) 怕有人被誤導了所以提供以下資訊有興趣的自己看財政部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財政部表示,隨著經濟發展國際化程度漸高,跨國交易愈趨頻繁,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勞務之型態日漸普及,徵納雙方對於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迭有爭議。為處理認定爭議,該部賦稅署爰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之規定,並參據委託國立政治大學研究之「國際間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之研究」相關建議合於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原則部分,研擬「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草案,於邀集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歐洲商務協會及各地區國稅局等開會研商獲致共識後,於本(98)年9月3日發布實施,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前述認定原則共16點,係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予以規範,其重點如下:(一)以勞務提供地為勞務報酬來源所得認定基準:外國營利事業單純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者,其取得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惟其提供勞務如係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或須經由國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基於同一交易行為不宜割裂處理之考量,其取得之報酬亦應認定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來源所得。另考量外國營利事業有部分勞務提供確於境外進行之情形,乃規定該勞務之提供如能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相對貢獻程度者,亦得申請依相對貢獻程度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我國境內來源所得。(二)營業利潤依境內及境外貢獻程度劃分原則: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如其營業行為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且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我國境內部分之營業利潤。(三)綜合性業務服務收入認定原則: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指提供服務之性質同時含括多種所得類型之交易,如結合專利權使用、勞務提供及設備出租等服務),稽徵機關應先釐清交易涉及之所得態樣,依其性質分別歸屬適當之所得。(四)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勞務報酬、第5款規定之租賃所得、第9款規定之營業利潤、第10款規定之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或第11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者,除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外,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前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核實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五)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認定,得準用該認定原則規定辦理。 財政部特別提醒,外國營利事業依前開認定原則得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者,得按次申請或依所得類別按年申請彙總計算,委託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
深不可測之下一位 wrote:150萬.........(恕刪) 跟越南比還美國比? 台灣收入的一塊錢在越南等同多少?美國等同多少?有你這樣比的?台灣年收入200萬排中位數前百分之多少?在美國才排多少? 自己多努力好嗎?所以在台灣一台1000多萬的跑車在美國只要六百萬, 瞬間可以得出言論911在美國是中產上班族就可以買的車?相信會有如此言論應屬於社會底層人士,開國產吃便當跑來上網討溫暖, 出一張嘴, 毫無邏輯的酸民言論,被激到還下什麼最後通牒, 笑死人!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351715根據統計,2021年度綜所稅申報戶共644.2萬戶,其中305.05萬戶適用零稅率、占47.35%;若加計股利所得分開計稅,則有304.9萬戶不用繳稅、占47.33%,其中有260戶所得總額超過200萬元,但所得淨額卻是零,不用繳納綜所稅,且有13戶年所得在500萬元以上,同樣不必繳稅。有47.35%的申報戶零稅率不用繳稅、260戶所得超過200萬的也不用繳稅,看在中產階級的眼裏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