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間,政府規定說染疫要休病假7天,全台灣就都通用。請問那感冒為什麼不能休5天、7天呢?不然可以比照特休假沒有休的病假全部發半薪,那也可以接受啊!寫在勞基法的東西,立法的東西,老闆剝削員工嗎?有什麼好爭的呢?有哪位總統候選人喊出未休30天病假,公司必須給付30天的一半薪資,那就選他當總統吧!
在談判的技巧中,業務的守則是,如果要賣50盒,就要問對方買100盒好不好?如果要賣30盒,就要問對方買50盒好不好?如果想要請病假2天,開口就要問3天好不好?這樣才能達到自己的訴求,對方也會覺得沒有吃虧
找一間可以合作的診所,最好還願意在診斷證明書寫,宜休養3天。一般醫生不大願意承擔醫療責任,不會寫幾天,那就編理由說,醫生開3天的藥,表示我會生病3天,3天後再回診,以此說明會生病3天,可以請3天病假。可以看一次,開3天的感冒藥+診斷證明書,回診再開3天的感冒藥+診斷證明書,回診再開三天的感冒藥+診斷證明書…,一直到病好,記得,一年30天內的病假才有半薪喔
我想要1年請滿3天生理假、30天病假、14天事假、15天特休假,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找新聞媒體接受採訪,上電視昭告天下,直到公司要給我資遣費!之後我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申請失業補助,然後躺平,直到想工作為止!不過,我也擔心,如果請這麼多假,公司還是要我繼續留下來上班,或是後來都遵守勞基法,那怎麼辦呢?對於剝削勞工、侵犯勞工權益的公司,檢舉他違反勞基法,罰錢並公告在勞動部網站,找新聞媒體接受採訪,上電視,網路昭告天下,我對這個比較感興趣!
有看懂嗎?就算1年請滿3天生理假、30天病假、14天事假、15天特休假,以上請假總共62天,叫做勞動權益,勞基法第一條,“勞動權益之最低標準,勞動權益不得低於此標準”,就算假都請滿了,也不過才低標而已,你會良心不安嗎?會對不起老闆嗎?奴隸思想被洗腦洗得太嚴重了吧!你是勞工,不是奴隸啊!勞基法是低標,不是福利,不是全壘打、達不到的標準呀!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解僱原則,即使給資遣費,仍屬違法,可以法院爭恢復僱傭關係,就是如果打官司兩年,這兩年內公司薪水都要照給,而兩年後呢?他也不敢用你,再拿資遣費就好了!
🙂勞工局發文到診所,要求診所必須依勞基法,給員工正常休病假的權利,違法要罰錢跟公告在勞動部網站。勞基法的第一條,“勞動權益之最低標準,勞動權益不得低於此標準”,一年休30天病假叫基本權益,最低標準。🧐請問每年你休幾天病假呀?😔還是都不能休病假呀?公司會技術性刁難嗎?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