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u88 wrote:
主管不適用勞基法?
代表資方利益負責管理指揮監督者,所以不屬於勞基法所保護的勞工。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3208
你迄今仍沒提出你幫你的公務員同事做過些什麼
你自己找來的文章都不仔細看的嗎?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3208
主管不適用勞基法?
在實務上,有個形式上的判斷標準,如果你在公司法上被登記為經理人,或是被公司章程規定為委任經理人,並和公司簽下委任契約,不論你的職稱是總經理、協理或襄理,都算是委任經理人。
不過,為了避免雇主浮濫地把勞工列為委任經理人,以規避勞基法的保障,法院不會因為你有以上2種文件,就認為你是委任經理人,而是會看你工作實質內容是否有代表資方管理的權限?是否有別於需要受到指揮監督的一般員工?
勞資雙方若因相關糾紛而上法庭,法院會視你有沒有人事任免權?有沒有財務控管權?有沒有對外代表公司簽名的權力?有沒有自我決定的空間、而不是聽命於他人等標準,來判定你是不是屬於委任經理人。
不過,以目前的實務運作來看,企業的總經理一定屬於委任經理人,是最沒有爭議的,而副總經理、總監這種階層比較是認定上的灰色地帶。簽訂書面契約才能保障權益
我只是資訊部門主管
所以並不是"委任經理人"
例如我評估哪個工程師表現優良該加薪了
雖然老闆不太會否決我提出的事情
但在程序上卻還是需要老闆的簽名後工程師加薪才生效
如果老闆要我走人
或是我自己想走人跟老闆提辭呈
都還是要按照勞基法的規定(例如預告天數)來做
對了,如藍字部分
我的雇主都沒浮濫的把我列為"委任經理人"
倒是你好像迫不及待的想把我列為"委任經理人"?
蝦米爸爸 wrote:
首先,請你先說明:...(恕刪)
由國家負擔的第一支柱中,加拿大以「老人年金」(OAS, Old Age Security)為主;
第二支柱則是由私營企業,如雇主分擔的強制性提撥計畫,像是「加拿大退休金計畫」(CPP, Canada Pension Plan)。
第三支柱則是個人儲蓄計畫,包括由雇主興辦的註冊退休計畫(RPP, Registered Pension Plan)與私人儲蓄的「註冊退休儲蓄計畫」(RRSP, 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
第一支柱屬社會福利,照顧弱勢。
第二支柱強制雇主分擔提撥屬社會保障(不確定是否為社會保險)
第三支柱是由個人儲蓄與由雇主興辦,這屬勞動市場勞雇自由契約部份。
台灣勞退新舊制屬性為雇主責任與第三支柱較為接近。
jhu88 wrote:
資訊部門直屬總經理或CEO是一級部門,一級主官是資方代表有什麼問題? 當然小監工不是,這點是事實。
你找來的文章也都說了
實務上通常只有總經理會被算是委任經理人
就連副總經理、總監都還算是有認定上的灰色地帶
各部門主管是要被總經理管轄的,權限已經沒那麼大了
你還可以說成是資方代表
jhu88 wrote:
我幫他人做什麼干你何事? 回答你? 莫名其妙!
這問題你想了這麼多天,只能想出這種答案
我以前保公保的那六年時間
我只能說每個同事都很會唸書考試
但做事的能力就有天差地別了
有部分人碰到事情凹菜鳥或找理由推拖的本事不小
但也有部分人做事情又快又正確
如果你沒辦法說明你幫你的公務員同事做過什麼
那看起來跟我以前的某些同事差不多啊
jhu88 wrote:
勞工吵退休金找雇主是真正的事實,蔡大嬸沒講錯。
蔡總統當初說的是"一例一休"
然後引來勞團怒火
你怎麼有辦法說成是勞工吵退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