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有可能讓你再請育嬰假
不要再誤導別人!!提出育嬰假申請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真的是弱勢,但是是勞工自己造成的,

產假請完連著請育嬰假也是剛好的事情,前提是受雇者任職滿一年。
勞基法育嬰假規定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第16~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