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一點時間爬文
有版友提供這兩點: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同法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第一點休息時間該公司並無違法
第二點我仔細研究看看
或許可從這點切入
之前也有版友說
公司內部規定須送交勞工局審核
這點我再查閱相關法令
接著再蒐集公司禁止員工如廁的證據
(公司條文只有說不準隨意走動,並無禁止何種具體行為)
使用這以上法條及證據跟公司協調
希望結果
該公司能把如廁情況外
對每個同事都好
因為不止她有這個問題
再不行也希望公司通融
連診斷書都附上了
假使協調破裂
就是資遣這條路
若公司不支付遣散費
就只能法院見了
家母希望能夠好好的上班到退休
畢竟只差兩年
雖然我是希望她能提早退休
也感謝no.one網友
少喝少尿的養生學說
但家母的病況已成事實
這觀念幫助不大
遵守禁止如廁這普世價值的不認同的公司規定也不可能
且此規定對家母的工作內容也非必要
但還是十分感謝您撥冗提供意見
也再次感謝大家
當初他們(納粹)殺共產黨,我沒有作聲,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後來他們殺猶太人,我沒有作聲,因為我不是猶太人;再接下來他們殺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沈默,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後,當他們開始對付我時,已經沒有人為我講話了——馬丁.內莫勒
看到這段話相當有感觸
勞工能接受職場的不合理待遇
這不是我們自己所造成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