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8個半月時被資遣..縣政府勞資課申訴中~我拿的到應有的賠償嗎??

類似問題履見不鮮,個人覺得解決之道是由政府來負擔社會福利,而非由雇主負擔。當然,營所稅什麼的多課一點個人沒意見,一碼歸一碼。
我不能確定給多少才正確

但確定的是照勞基法走就對了

最基本的法律規範都不能達標

還談什麼貢獻?談什麼付出?

當勞工那麼好,我是建議收一收當勞工算了

ThomasTCH wrote:
'自願'離職書, ...(恕刪)

就是我沒有要簽,老闆才會說他有律師團隊


旋風用心棒 wrote:
就依法律規定給
就依...(恕刪)

對~我只是要拿自己應得的薪水而已


badday wrote:
找不分區的立委!
要...(恕刪)

對~他就是只想給我一筆錢,而且還要是我自願離職的表象


李大兵 wrote:
如果我是老闆我也不願意,除非你是能力很好的員工


能力好不好應該直接反映在薪水上懂嗎
還好你不是老闆,不然請不到員工

badday wrote:
看起來是有給資遣費...(恕刪)

我沒有什麼錯,我想要的就是產假薪水而不是他給我"離職補助"
因為簽了名就好像是我自願離職的,很多東西我要申請也沒辦法申請了


蝦米爸爸 wrote:
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恕刪)

你分析的我應該的部分完全沒有錯,我原本只是想拿基本的產假薪資也想好好工作的,
但似乎懷孕的人比較不得老闆的緣


doubless wrote:
這間公司太爛了
妳完...(恕刪)

勞保局說如果原公司把我的勞健保遷出的話,我是不能領半年的育兒津貼(投保金額的60%)


ThomasTCH wrote:
...沒放過特休假!...(恕刪)

兩年沒放過一次特休假,結婚時候也沒有婚假可言。
我都沒有跟老闆要,只不過這次要了個產假就被叫回家吃自己



K4481 wrote:
是多大的公司啊~有律...(恕刪)

我知道他沒有律師團隊,原本想要跟他好好說的,
但是就覺得跟先生說這句話的時候就是在恐嚇我的感覺,
也沒有念在往日幫他工作兩年的情份..所以才會去申訴他的


windman1970 wrote:
這種事情發生在鬼島上...(恕刪)

孕婦工作上班已經很累了,還要每天擔心會不會因為自己懷孕被叫回家吃自己
好像懷孕在職場上是個天大的錯誤,老闆如果讓孕婦請產假56天
公司除了要給孕婦產假的薪資還要多付一筆代理人的薪水..所以才會不想要用孕婦。
可以喔 這種案例多數勞方穩贏的 ~~因為解僱孕婦很多調解委員都會不認同老闆做法

先去勞工局立案申訴先 ~ 但總之最多拿回產假時薪水 再弄個六個月育嬰假六成薪 之後再離職吧~~

基本上這種公司你也待不下去了


jing8154 wrote:
因為4/18日晚上...(恕刪)


加油! 希望有好結果~

蝦米爸爸 wrote:
花蓮的立委沒記錯的...(恕刪)

是蕭美琴沒有錯,我也不知道這樣會不會把事情鬧大,因為花蓮真得很小,到處都是認識的人
昨天有三立的記者主動跟我聯絡了,我應該還是會等到縣政府的勞資科開調解會的時候再來決定
下一步該怎麼做,如果老闆不出面的話在來昭告天下..


wenjong wrote:
台灣的中小企業真的很...(恕刪)

我要的只是公平的對待,不是要講自己孕婦有多大,
我要的只是政府該給我的一些福利制度,要老闆不要退我的勞健保而已,
並不是要老闆額外多給我錢..
幸好"營造業"早就是用於勞基法了,不然我真的求救無門
老闆覺得自己跟我要求離職單沒有什麼錯,但我只說我現在不能簽給他而已,
他就說有律師團隊.......
花蓮請人真的沒有那麼不好請,是老闆本身就不想用有家累的人而已

jing8154 wrote:
他就回了我先生說他只好問他的律師團隊該怎麼做


請你先生跟老闆說:不用勞煩你了,我想直接跟你的律師團隊談談,順便看看你的律師團有多兩光,教你跟孕婦打官司~~~
你可以私訊給我嗎??

有去勞工局申訴嗎??

我傳狀紙給妳

到時候勞資協調時

妳就照狀紙唸就好了

勞基法

其中

第 78 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
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自願離職單請不要簽

另外調解不成時

要求調解委員及勞工局依法處罰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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