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有些人弄錯了公司修...(恕刪)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關於十二條之四,公司的勞動契約須雙方面簽名蓋章,雙方各保留一份,請問版主有勞動契約正本嗎?再來就是工作規則,這規則要向地方勞檢單位核備,請問工作規則有經政府單位核備嗎?如果都沒有,恭喜了,貴公司無法用十二條之四逼人走路,必須依十一條規定資遣。
沒人講到重點現在要解僱不能再依累計3大過終止契約了勞基法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就我公司案例,要直接砍人是不可能的事,必須經過績效改善後評估完全沒救之後才有機會解僱。而且改善事項必須明確,且有達成可能性,總不能叫你業績提升10倍也算合理吧。還要有輔導人,必須提供何種協助,一切寫得清清楚楚,要解僱人難如登天。話說,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不得長官緣也別成眼中釘啊。不然這輩子無望,何必呢。前提是你還必須有點上進心,多學些技能,啥都不怕。與其死命留下,倒不如將時間用在學習上,得到的會更多。祝福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