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被一例一休搞死了,誰賠我的損失。

覺得樓主的原公司真的蠻不錯的,

改給的都有給, 看起來也沒少些甚麼....

那幾位硬要扯新制勞基法的員工是有事嗎?????

小公司, 很多事情大家都可以談談,

像我待的公司也是在去年底時開個會, 勞資雙方都互相讓步,

公司吃點小虧(員工有多些休假方面的福利),

員工吃點小虧(公司能節省些加班費支出),

這樣也算雙贏啊!!! 如果硬要扯新制, 如果公司不好經營, 員工也不會好到哪!!!
johnbo wrote:
回樓主:
你家老板是算過的, 不單是例假日的問題, 加班費變貴了, 作滿4小時以8小時計, 單這一條,
你一個月的實質薪水或許可以領到7萬!!
立法者原意是嚇阻雇主強制加班, 但這一條是其實是很不合理的, 做多少事領多少錢才對!
你老闆算過後, 改成做硬體的衝擊較小, 就收一收囉。
然後老闆對你們這些友善員工, 還算講義氣, 幫你們轉介到別家公司!



星期一~四該休的兩天都已經排休了

所以怎麼會有加班費的問題?

上班日的加班費規則是不變的,而且也沒有四小時塊狀限制



這故事實在編得不夠完美,漏洞很多!


米亞雅 wrote:
老闆1/5著集大家,問大家的想法,除了我以外多數沉默,其他那3位員工一直發言.....
隔天老闆將公司15位員工依照勞基法通通資遣包括我。 1/6日
我上星期五到新公司報到了 1/6日...(恕刪)


要唬爛也先做功課好嗎?
公司做法符合勞基法也就算了
一間正常公司可以隔天全部遣散的啊

fellegg wrote:
政府單位周休二日.....(恕刪)


政府單位員工分2種,1種是依公務人人員任用法任用銓敘的人員,勞基法一例一休和1.33、1.66的加班費於他們無關
只要公務需要不管是不是休假,該加班還是要加,不管休假或平日加班費只有1倍,機關加班費不足時只能改為補休,而且加班時數沒上限!
另外一種是依勞基法聘用的人,員這些人加班部分才會有影響!
聽你在隨便說說

應該是政黨的打手吧

基本上一例一休又沒規定是星期幾

你老闆的做法根本就符合一例一休

有問題的是他後來的資遣做法

看來是他想到賺更多的想法

一例一休的受害者是園區的從業人員

從周休一日到現在, 我們都是周休二日, 只是國定假日越來越少

我們有抱怨過嗎??

米亞雅 wrote:
每個行業屬性不同,你政府用一個框框框住全部行業可行嗎?

我去你的一例一休和那些只想要福利沒有貢獻度的員工。

我之前的公司現在做硬體設備租借,不再辦活動,已經標到的活動通通外包出去。

這樣有比較爽嗎?你們那些鍵盤福利聯盟有覺得很厲害嗎?
===========================愛騎車減肥的呆呆
有夠假的
開完會第二天改變公司型態,
準備一半的東西怎麼可能突然外包?
突然把接到的案子外包也是違反契約的,這間公司形象也毀了,
外包業者大概也不敢跟你的前公司租器材了,
就像是一對新人要結婚跟你們的業務說了好幾個小時,然後你們業務突然打給客戶說抱歉喔!我們老闆昨天說不做了,幫妳外包出去了.....
做活動的想要不休假日休平日?那當初為何找這份工作?
可以在扯一點沒關係。

我也是休平日的,公司假日平日都可以休,我都挑平日休,假日一堆人擠死了。

beviswu wrote:
星期一~四該休的兩...(恕刪)

老闆因業務須要原本規定周六日上班,周一至周四排休,部份員工不想按原規定想排周六日休假,談判過程15名員工可能除樓主外沒人挺老闆,心灰意冷關門大吉。
又再帶風向了

本來就優於勞基法還怕啥一例一休





或是本來就不遵守勞基法的慣老板怎麼到這是就會遵守了呢?
米亞雅 wrote:
這件事鬧了一天,老闆1/5著集大家,問大家的想法,除了我以外多數沉默,其他那3位員工一直發言.....
隔天老闆將公司15位員工依照勞基法通通資遣包括我。
之後老闆把我跟幾個比教好相處的同事找來說

米亞雅 wrote:
上星期五到新公司報到


1月5號的隔天不就是1月6號嗎
1月6號資遣,"之後"又約談
然後資遣當天到新公司報到...

然後你們本來就有排休兩天,原本就有符合法規了
甚至是優於法規

這種接活動的都是幾個月前敲定,訂金也都收了
老闆可以一天就決定資遣所有人跟解散公司?

好神奇的故事
一堆人說這是網友唬爛的故事,我個人倒是非常相信,這是真實發生的事情!

如果樓主真的貼出資遣單,是不是一堆網友又要崩潰刪文了!一例一休,本來就會增加公司營運上的困難!這個困難除了薪資給付之後,更大的問題是人力支援的調度,尤其樓主這種隨時需要機動排班的,很容易就有觸法之虞!

一堆鍵盤嘴泡網友,嘴的這麼厲害,那你們就多辦幾個幸福企業,讓勞工幸福一點啊!


個人認識很多老闆都是貸款下去創業的,公司辦不起來,除了過去的積蓄賠光光之外,還積欠銀行百萬甚至千萬的債務!就連開一家到場都有的超商,一開始沒有三百萬,都根本開不起來!創業後付出了這麼多代價,承擔了這麼大的風險,難道只是為了「做興趣?」還是為了名片上印著老闆?可以跟人炫耀?當然不是!

如果開了公司,沒有前景、沒有利潤,沒有收入,那還是趕快收收了!看了樓主的文章,我覺得這個老闆真的賺不多。因為利潤都分給員工了,都給了這麼好,還有人要爭權益,那老闆心灰意冷之虞,就把公司收掉了!

況且現在樓主也說明的非常清楚,他遇到的問題就是,公司的待遇已經遠遠超過勞基法了,但是還是一堆員工,想要引用新法爭取更多的權益不是嗎?弄到老闆公司乾脆收掉算了,難道這就是大家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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