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風12 wrote:
1年請滿3天生理假、30天病假、14天事假、15天特休假,以上請假總共62天,叫做勞動權益...(恕刪)
一個人一年12個月可以請2個月假的權益,假設公司只需要10個人就能運作,一個正常的公司必須要請到12個人,這多出來的2個人不是冗員沒事幹,而是必須有這2個儲備人力,所有員工才能互相支援工作行使請假的權益,讓公司能正常運作。
但是現在台灣一堆爛公司,貫老闆,不擅經營,就把腦筋動到員工身上,需要10個人才能運作的公司只請10個人甚至只請9個人,搞的員工行使正常的請假權益還被情緒勒索,一請假就讓同事工作增加,對不起其他同事,其實請假不會對不起公司,也不會對不起同事,一切都是老闆該負責,是爛老闆沒有多請儲備人力造成的,是老闆無能,老闆對不起公司,老闆對不起員工。
應該把以上的觀念推動立法,業主應該要請足夠的儲備人力讓員工能安心行使請假權益,不能以缺人、工作吃緊為理由刁難員工行使請假權益
勞基法第一條就寫明白,勞動權權益最低標準,勞動權益不得低於此標準,這是基本邏輯,敢在台灣開公司,就要遵守台灣勞基法,這有什麼好懷疑的呢?違法就依罰則處理,這個無庸置疑!
如果公司業績達不到,就把總經理換掉;如果一個國家勞基法無法執行,那我們選可以執行的總統,不就好了嗎?
新冠期間,每個人請病假都做得到,那為什麼平常都做不到呢?做不到勞基法的公司,就把老闆關起來,驅離台灣就好了啊!
你去問每一個總統候選人,臺灣勞基法做不做得到,他們一定跟你說,沒有問題的,台灣落實勞基法早就沒有問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