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US wrote:在104人力銀行看到的,同時具備以下工作條件居然是約聘職,請一個人做至少兩份職務的工作,中小企業也就算了,連全球最大的化妝品外商公司都這樣搞...(恕刪) 其實,聘與被聘就跟賣與買之間差不多,好比公司與求職者,賣方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你對這份工作內容及相關福利有認同,管它約聘或正職,你就會去做反之,若對內容抱有質疑的態度,你大可以不要去理會它就好,就像沒有合你味口的價錢你會買單嗎?我認為沒必要用到 "居然" 兩字,因為公司本身也沒虧欠你,就算它長久找不到人也是它家的事
那只是規避公司內部的規定而已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也就是說新約跟舊約中間沒有中斷超過三十日,新約跟舊約的時間加起超過九十天,就已經視為不定期契約了勞基法規定要給正職的,他一樣也不能少,年假一樣要給,他就算叫你走資遣費照樣要付只是公司內優於勞基法的東西,他可以給正職,也可以不用給你退休金現在才進公司的都是用新制了,公司每個月要提6%的全薪到你的勞退戶頭你退休的時候公司不管你是正職還是約聘都不用在多付退休金給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