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中的第38條已經明訂“特休假由勞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而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及未休假所發給的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若雇主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所以舊解釋含已抵觸新法,自然就是無效的
10年以前,我的全部常態薪資以前在公司是45K,實際每天工資核算1500元,如果更正確來說是45/22天等於2050元但公司巧立名目,實際勞保薪資才報18K..每天工資核算帳面才600元!所以老闆叫我不要特休,給兩倍工資是600*2=1200元,老闆帳面倒賺300元,實際倒賺850元,你說,這種特休能準嗎?年輕人經歷過了就知道...至於民進黨要改成幾天特休...跟我無關了!我只是經驗分享,特休....中小企業休想五成以上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