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聽過的法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就可以不用遵守?

之前我就說過,不用再浪費時間討論什麼合法非法的問題,他能被你抓到把柄早就不用混了 !

2015.11-->賣內湖大樓給中保
2016.03-->賣復興空廚給中保
2016.09-->威航停飛
2016.10-->旅展推優惠賣機票
2016.11.18-->貴賓室百萬名畫移位

種種跡象似乎都能說明今日的局面。

在公司解散消息的前一個月,興航仍在旅展推出促銷特賣,隨後又無預警解散,遭懷疑是否涉有內線交易。計畫性高資產配置之精彩手法!有『避債需求』的朋友可要多多學習。

我的立場是 ---> 行政中立,一切依法行政 ( 贛,真是違背我的良心 )

這個老闆讚啦,給他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萬個讚啦....真的還算可以啦!
人都是自私的
只要在遊戲規則內的
都叫"不違法",是吧?
我只欣賞他優先處理員工問題
至於怎麼處理
還是依法
哈哈
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
我很欣賞他處理公司問題的方法
這樣處理
的確是合法
哈哈 ~ 哈哈 ~ 哈哈 ~ 哈哈 ~

p.s. 美國加州大學哈斯汀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 如果還能玩到非法那我會更欣賞他,哈哈 ~ 哈哈 ~
IIIIIIIIIIIIIII wrote:
繼續討論法條吧,你們什麼都爭不到的.

我說這位仁兄啊
你知道我為什麼要開這一棟樓嗎?
因為我發現很多網友還不知道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所以我也在二樓毫不諱言的表示就是希望:
多推一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讓更多人知道

雖然你的發言看起來好像是在"反推"
不過還是感謝你和其他網友的回文
我沒記錯的話,昨晚這一棟有擠到01熱門文章第5的樣子
所以從某方面來說,我發文的目的總算有一些些效果
當然,還是歡迎你繼續回文
好讓這篇文章三不五時被頂上來

你的回文還真是令人稱奇
例如:
IIIIIIIIIIIIIII wrote:
設定抵押順位>一般債務>=勞工
債主求償順位比勞工高.
銀行因有抵押順位還比債主高,

沒認清事實討論不過是自爽而已.

結果我把勞基法28條查給你看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
結果沒弄清楚法律順位上這一件事的人是你

又例如你說如下的話時,表示你認為"復興航空並沒有欠員工"
那你更前面的文提「設定抵押順位>一般債務>=勞工」是提心酸的?
IIIIIIIIIIIIIII wrote:
現在復興航空的那一千多人還是員工哪來的債權?

IIIIIIIIIIIIIII wrote:
當然不是債權,因為根本還沒發生資遣,欠工資...

而且你會這樣回,是代表你不懂「或有債務」?還是你以為別人不懂「或有債務」?

下面這個例子可以再一次證明你再次沒先把事實搞清楚就亂下結論的作法
IIIIIIIIIIIIIII wrote:
我猜你根本沒有跟人討過債,
別人跟你借錢,你收借據和本票乙紙,
他不還錢,你得寄存證,提出債權存在訴訟,打贏官司,取得支付命令,再取得執行名義...
票據法123修正後更難討啦.

結果我以前正好有打過官司來討我自己應得的賠償金

總之,從你的發言看來
你說的很多東西一再顯示你自己的如下狀況
IIIIIIIIIIIIIII wrote:
沒認清事實討論不過是自爽而已.

對了!
歡迎你繼續回文把這一篇又一次頂到職場甘苦談的前面位置

russellhub wrote:
只要在遊戲規則內的
都叫"不違法",是吧?
我只欣賞他優先處理員工問題
至於怎麼處理
還是依法

請問以下三種法律:
(1)勞動基準法
(2)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3)性別平等工作法
該遵守哪一種?還是都要遵守?

該遵守的法律當然不只三種
但我只是舉例我第一篇文章提到的三種

蝦米爸爸 wrote:
IIIIIIIIIIIIIII wrote:
繼續討論法條吧,你們什麼都爭不到的.

我說這位仁兄啊
你知道我為什麼要開這一棟樓嗎?
因為我發現很多網友還不知道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所以我也在二樓毫不諱言的表示就是希望:
多推一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讓更多人知道

雖然你的發言看起來好像是在"反推"
不過還是感謝你和其他網友的回文
我沒記錯的話,昨晚這一篇有擠到01熱門文章第5的樣子
所以從某方面來說,我發文的目的總算有一些些效果
當然,還是歡迎你繼續回文
好讓這篇文章三不五時被頂上來

你的回文還真是令人稱奇
例如:
IIIIIIIIIIIIIII wrote:
設定抵押順位>一般債務>=勞工
債主求償順位比勞工高.
銀行因有抵押順位還比債主高,

沒認清事實討論不過是自爽而已.

結果我把勞基法28條查給你看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
結果沒弄清楚法律順位上這一件事的人是你

又例如你說如下的話時,表示你認為"復興航空並沒有欠員工"
那你更前面的文提「設定抵押順位>一般債務>=勞工」是提心酸的?
IIIIIIIIIIIIIII wrote:
現在復興航空的那一千多人還是員工哪來的債權?

IIIIIIIIIIIIIII wrote:
當然不是債權,因為根本還沒發生資遣,欠工資...

而且你會這樣回,是代表你不懂「或有債務」?還是你以為別人不懂「或有債務」?

下面這個例子可以再一次證明你再次沒先把事實搞清楚就亂下結論的作法
IIIIIIIIIIIIIII wrote:
我猜你根本沒有跟人討過債,
別人跟你借錢,你收借據和本票乙紙,
他不還錢,你得寄存證,提出債權存在訴訟,打贏官司,取得支付命令,再取得執行名義...
票據法123修正後更難討啦.

結果我以前正好有打過官司來討我自己應得的賠償金

總之,從你的發言看來
你說的很多東西一再顯示你自己的如下狀況
IIIIIIIIIIIIIII wrote:
沒認清事實討論不過是自爽而已.

對了!
歡迎你繼續回文把這一篇又一次頂到職場甘苦談的前面位置.(恕刪)



人家推翻你的主張,就轉移話題,這樣是不行的..
加油,你可以更好的,
爭取權益前請先充實自己.
IIIIIIIIIIIIIII wrote:
人家推翻你的主張,就轉移話題,這樣是不行的..
加油,你可以更好的,
爭取權益前請先充實自己.

呵呵~~
常常你說的話正好都是指你自己耶

你的話被推翻的次數很多
例如:你原本認知的債權順位、你認為我沒討過債...等
更重要的是你還會推翻你自己的話
你一下說勞工拿不到,一下又說債權不存在因復興沒欠

註:感謝又推了一次文


為你示範一下「爭取權益前請先充實自己」
也可以當作我"投桃報李",幫你推了一次文,而且還是站你的立場
(你來這棟樓踢我的館,我去你的樓幫你反擊,說來也真有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4991481&p=8#62526564
公設要算進售價不公不義?

別人在 #61樓 給你的理由,你在 #68樓 就這麼接受了?

而且你在那棟拿隨身碟的容量計算來類比房地產的實坪虛坪
還真的再次印證你自己如下的話正好是指你自己耶
IIIIIIIIIIIIIII wrote:
邏輯合理性上還有加強之處.
蝦米爸爸 wrote:
請問以下三種法律:(...(恕刪)

蝦米兄,幹嘛點名小弟呢?真是的
其實跨國經營的企業牽涉的法律問題很複雜
單就勞工這一塊就不是單一律師能處理的
需視雇用主體是台灣公司或海外分公司與子公司及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而定
且簽訂的合約管理法院
有無扺觸當地母法等
可能也是個問題

您若是單指台灣地區
小弟才疏學淺不是這方面專家
就留給閣下去抖包袱
只是提醒您
主管機關講的,不一定對
中華民國引用法條錯誤
輸掉官司的,不在少數
一般主管機關說了算
是基於民不與官鬥
有實力的財團不一定買單

哦對了
小弟強調依法
是因為這個空間比較大

蝦米爸爸 wrote:
關於這次復興航空解...(恕刪)



如果興航一開始就用大解法來操作
1.全部大股東的股票都出脫不掉
2.相對資遣費預告期10.20.30天,變相每個員工要多付50.40.30天薪水
3.1700個員工每個人因為大解法要多支付一個月薪水金額(抓均數五萬,要支付近億元)
4.沒依大解法,我記得是罰50萬。罰完再補件就好,50萬換1億
russellhub wrote:
蝦米兄,幹嘛點名小弟呢?真是的

你自己應該也猜得到吧
還不就是你說的:
russellhub wrote:
所以我從頭到尾都強調"依法"
不是嗎??
祇是依什麼法....
可能大家解讀不同....

russellhub wrote:
人都是自私的
只要在遊戲規則內的
都叫"不違法",是吧?

你所謂的"依法",有個"但書"--「可能大家解讀不同」
所以問問看你的"解讀"是什麼啊

既然你認為人都是自私的
(我也同意人都是自私的)
所以其實這件事我也是看復興航空員工的訴求
有沒有法規做依據

russellhub wrote:
我只欣賞他優先處理員工問題

這我倒認為他是不得不這樣做
因為不管按勞基法或是大量解僱勞工處理法
進行資遣都是要"預告"的(但預告天數兩者有差異)
他多拖延一天預告,就要多付一天的薪水出去
所以他的"優先處理"員工問題也是在降低他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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