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被公司資遣後,收到前公司寄來令人不知用意的信...

答案是不能,填這張最多的意義就是幫助這間公司取得外勞的名額而已。

若填『是』的話,該公司估計就會拿去銷毀掉,當作你沒寄回過這張單子。

而若收到『否』的,則會收集起來對勞動部、勞工局說『我們這項工作偏外勞才能作,而實際上台灣人也的確不願意就職』,然後就看核給多少外勞名額了。

而因為下面還附上電話地址,如果勞工局的人積極點,甚至會打到你家中詢問為什麼不肯從事這項工作之類的
這張我在htc 看過

可能是有人對公司提告了,所以對被裁員的員工做補正程序的動作

程序是 資詢調整職務意願書->不接受調整職務-->資遣

所以前面沒有做就資遣員工 違反勞基法 可以去檢舉公司 再進行訴訟一定贏

mictzen6116 wrote:
這張我在htc 看...(恕刪)


文中已說過,整個資遣程序已完成,該領的也有領到
何況這張不是什麼資詢調整職務意願書,請不要看到類似的文書就全視為相同…

這張的用途說穿了就是:
『雖說是資遣,但離職者主要仍是因為薪資福利制度不足才離開,在無法提升薪資的情況下,本地勞工不願就職,公司只能改聘外勞』
因為公司要請外勞之前...
就要先證明找不到本國勞工..
所以..這應只是要給公司收集後..然後去申請外勞.
轉分享
勞動部提醒,雇主以書面徵詢被資遣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工作,薪資不是以外勞現行的薪資,要求被資遣本勞回聘薪資是要以「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給付。

勞動部說明,根據就服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再依雇主違法就服法第54條與第72條規定裁量基準,雇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未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有意願擔任外勞工作,或是拒絕回聘願意擔任外勞工作,顯已違反就服法第42條規定,將依雇主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人數,採1:1之比例,不予許可,已核發許可者,應廢止許可或中止引進,且依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就服法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嗯?公司申請外勞必須聘雇本國勞工達到一定數量後,再依本國勞工的比例申請外勞

應該沒有辦法因為"完全聘雇不到本國勞工",而"可以"聘僱外籍勞工


難道規定有改??
公司想要降低人事人本.走漏洞.變相減薪.
不管你要不要回去做.公司沒差.
回去做.年資.薪水重算.可能比外勞多一點點而已.
加薪幾乎不可能.說不定哪天又要被資遣.
沒人要回去.就請外勞.薪水更低.公司更開心.
非技術性工作.公司意願偏向低薪的外籍勞工.
這種手法大約15年前就親身經歷過了.
因為就業服務法第42條,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不得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所以只是個證明公司沒有妨礙你朋友就業的手段
但因為公司是資遣在先,個人以為這張可不予理會
這公司不是要再聘用你朋友的意思
http://caf677.pixnet.net/blog
這公司想請外勞,只是這工作原本應該是優先給台人的,
所以公司就發一堆詢問,如果大家都回不願意,他就可以請外勞,

所以你朋友應該寫 願意做此工作,但不願到這家爛公司

法蘭G wrote:
我幫我朋友發問的,...(恕刪)
這種邪惡的公司還是不要理他就好了.

他們只是要多申請一些外勞,卻要拐騙已經被資遣的員工背書.

整張文的字詞充滿了歧視影射誤導.

用心邪惡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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