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到前公司去當業務,賣資訊類軟體,不過前公司是以影印機租賃及銷售為主,
只是因為集團內的調整而加入軟體部門開始賣軟體。
說好聽是成立軟體部門,其實只有兩個業務人員,不但沒有技術支援,
很多東西都要自己想辦法,連價格冊都得自己作,什麼都要自已去找資源。
因為主管實在不懂軟體市場加上理念不合,所以8月份提出離職。
8/30是上班最後一天,該交接的案子都交給另一個同事,
沒想到在9月6日接到前公司的存證信函說我沒交接清楚,要我回公司協助處理。
前公司的發薪日是每月10日,我猜想9月10日一定不會領到8月份的薪資,
果然當天的確是沒有收到前公司的薪資,於是前往勞工局填寫申訴單。
勞工局通知9月27日前往協調,前公司派出法務人員溝通,
法務表示因為我沒有完成交接,所以公司不予給付薪資給我。
勞工局認為薪資跟交接是兩件事情,本來就該給付,交接的事情再另作協調,
法務說他作不了主要回去公司報告後才能回覆。當天的結論是資方將意見攜回,
但要求要在10月4日前回覆並通知勞工局。
沒想到一家40幾年的老牌公司,也會用這種方式來不付員工薪資,老闆是超有錢的企業家,
公司卻沒什麼福利,最好的福利就是老闆拿錢投資國片,然後招待員工去看電影。
公司大不見得就好,面試時說的福利聽聽就好,打多點折就是你進去後的狀況了。
希望我10月4日可以收到薪資,否則就得要想想接下來要怎麼跟前公司討薪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