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於今天5/2X提出育嬰停薪申請半年,由7/15開始...
老闆同意後我開始跑人事流程...
人事要我填離職單才可以休..
因為怕我不回來..
雖然我一直說我會回來..
可是他們還是要我填...
我後來考慮這是一間國際級"大"公司..
應該不會亂來所以填了...
後來因為一些事情於8月底跟老闆提出想提前復工...
所以跟老闆商討後於10/02復工...
也順利於當日復工了..
但之後發生了問題...
福委會在8月份決議"休育嬰停薪的同仁復工後須做滿3個月後才享有福委會福利"...
我問一兩個福委後得到的解釋為"因為我填了離職單,視為新進人員,且我這中間有間斷沒繳福利金"..
目前本月底福委將發一筆1.5萬的現金...
我將因這些條款所以沒辦法領到...
我的心理的一些疑問是...
1.這法規是我請假後規定的,可以套在我身上用嗎???會不會好像我在白線區停車後改畫紅線,把我車拖走??
2.我停薪要我填離職單非我自願,而是我必須配合公司,這樣也要被說因為我填離職單,視為新進人員,這....會不會太鴨霸...
3.育嬰停薪是政府美意,而且我停薪後我也只收到6成薪,停薪完回公司還要被受到這樣的"懲罰",是因為有復職,所以要被罰嗎??還是有人眼紅??
4.這些流程跟規定合法嗎??
請懂規定或有經驗的鄉親幫我解惑好嗎??
萬嘆阿....
hob5378 wrote:
今年復職是沒特休的...(恕刪)
看來應該可以
若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未休畢,則於復職時之當年度可繼續行使特別休假權益。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