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有和公司簽訂過「保證服務年限契約」?

小弟2年前初到外縣市工作,因為當時工作一直沒有著落,
難得有工作願意任用(行政職),薪資約30K也尚可接受,
就勉強接受了!
到職後主管卻要求簽約3年,
但卻沒有任何加薪或簽約金…
只是口頭上說…未來薪資40K50K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為了糊口飯吃,也就簽了。
其實也不太寄望真能如主管金口所說的40~50K,
現在即將邁入第三年,
到目前為止,也只有加薪2K
公司中的人和問題嚴重~
漸漸對公司失去了熱忱和信心。
有點想求去的念頭,
但想起當初簽的三年「不平等條約」,
心有餘悸,是否一離職就得照契約內容賠償
是否各位先進能給予一些相關經驗交流呢?

工作契約內容節錄如下:
「本人願接受公司培訓...需繼續服務於公司三年,
保證服務期間若因個人因素辭職或因受公司解僱離職,
本人將負責賠償公司一切培訓相關費用(包括差旅費用)、
賠償其他所造成之一切損失、未達服務年限之薪資。」

(說白了,就是公司依法需要設置一個這樣的職務,
該職務依政府規定每年有最低進修時數,
每年外出受訓的學費不到1萬元。)

最讓我不解的是,需要賠償「未達服務年限的薪資」?!

不知大家是否有過與公司簽約的經驗?
這種沒天良的契約真的會有法律效力嗎?


我是從沒簽過這樣的合約,
但覺得你也太可憐...你如果現在辭職,必定會被公司要求賠償1年的薪資.....還有之前受訓的錢...等等等...

我看過簽這種合約的朋友, 是被公司派到德國受訓8個月, 公司除了正常給薪還包吃包住包交通, 在海外受訓還有額外零用錢...去之前簽了2年...條款大概跟你一樣,唯一不一樣的是不用賠未來薪資,且如果做滿一年來說,他只需賠一半...順利結訓返台還有加薪20%....
除非當初雇主與你簽定的契約是屬於下面2種情況,否則應該很難對你求償:

1.定期契約 (中途離職公司可要求賠違約金)
2.公司提供「具有專業性之員工培訓(有花費培訓費用)」,並限定員工需服務滿一段年限才可離職,否則需賠償違約金(當然服務年限不能太跨張)。

※不管是哪一種,公司要求你賠償還是需要透過法律陡徑解決(由法官裁決金額,資方需提供培訓證明),不可私下預扣薪水做為賠償金,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


tequila47 wrote:
我看過簽這種合約的朋友, 是被公司派到德國受訓8個月, 公司除了正常給薪還包吃包住包交通, 在海外受訓還有額外零用錢...去之前簽了2年...條款大概跟你一樣,唯一不一樣的是不用賠未來薪資,且如果做滿一年來說,他只需賠一半...順利結訓返台還有加薪20%....



培訓的費用就是每一年學費差不多1萬+交通費而已~
每年付出1萬多塊就可以綁三年?
未達三年還得吐出未來薪資?
只能說勞方真是好賺!
同事還戲稱,公司就靠這個賺錢就好啦!

stanleylu945 wrote:
小弟2年前初到外縣市...(恕刪)


簽約也要給足保障的薪資吧
要不然簽約的意義在哪呢?
學習是條無止境的道路
stanleylu945 wrote:
小弟2年前初到外縣市...(恕刪)


最讓我不解的是,需要賠償「未達服務年限的薪資」?!

不知大家是否有過與公司簽約的經驗?
這種沒天良的契約真的會有法律效力嗎?

stanleylu945 wrote:
培訓的費用就是每一年...(恕刪)


太可憐了吧...

建議你,可以去請教律師或法扶或勞工局...請教這類專業人士...

你這跟旋轉門條款有點不一樣, 也許會要賠償部分"受訓"的金額,
我朋友他們公司的確有人受訓後未滿兩年就跳槽, 也的確被公司按比例追討部分金額...畢竟送一個人去德國受訓8~10個月要花百萬以上(食衣住行,零用金,台灣薪資)...

但我真的從沒聽說還要賠償未滿兩年的"薪資"...拜託,又沒給簽約金,也沒預先支付兩年薪資,憑什麼要向離職員工求償薪資...頂多只能按比例要求你返還部分受訓的金額而已...

tequila47 wrote:
但我真的從沒聽說還要賠償未滿兩年的"薪資"...拜託,又沒給簽約金,也沒預先支付兩年薪資,憑什麼要向離職員工求償薪資...頂多只能按比例要求你返還部分受訓的金額而已...


或許公司想藉這招來騙不懂的~
上網查了部份的判例,
都有比例原則的說明。
受訓也沒出國、也沒膳宿費,
就一年1萬出頭的學費~
這樣竟可以綁三年@@"

stanleylu945 wrote:
小弟2年前初到外縣市工作,因為當時工作一直沒有著落,
難得有工作願意任用(行政職),薪資約30K也尚可接受,
就勉強接受了!
到職後主管卻要求簽約3年,
但卻沒有任何加薪或簽約金…
只是口頭上說…未來薪資40K50K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為了糊口飯吃,也就簽了。
其實也不太寄望真能如主管金口所說的40~50K,
現在即將邁入第三年,
到目前為止,也只有加薪2K
公司中的人和問題嚴重~
漸漸對公司失去了熱忱和信心。
有點想求去的念頭,
但想起當初簽的三年「不平等條約」,
心有餘悸,是否一離職就得照契約內容賠償
是否各位先進能給予一些相關經驗交流呢?

工作契約內容節錄如下:
「本人願接受公司培訓...需繼續服務於公司三年,
保證服務期間若因個人因素辭職或因受公司解僱離職,
本人將負責賠償公司一切培訓相關費用(包括差旅費用)、
賠償其他所造成之一切損失、未達服務年限之薪資。」

(說白了,就是公司依法需要設置一個這樣的職務,
該職務依政府規定每年有最低進修時數,
每年外出受訓的學費不到1萬元。)

最讓我不解的是,需要賠償「未達服務年限的薪資」?!

不知大家是否有過與公司簽約的經驗?
這種沒天良的契約真的會有法律效力嗎?


...(恕刪)
只看過保密合約

stanleylu945 wrote:
小弟2年前初到外縣市...(恕刪)

真的啥咪怪招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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