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之前在一家台灣本土公司工作因為公司內部的制度和人事問題導致跟本人同部門的直屬主管和同階級的同事都陸續離職本人看情況越來越不妙就在工作6個月後自行請辭離開了(其他請辭的同事大約是待2~5個月就跑了)現在面對的問題是到另一家公司面試面試官一定會問為何前一份工作只做了半年?如果誠實以告 就變成會要講前公司的缺失但我也很清楚面試的潛規則是最好不要提到前公司的不是那請問該怎麼答覆比較穩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