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公司招考簡章
裡面有說 錄取本公司工作者 三年內不得提出離職 否則必須支付違約金
一年之內離職者須付三個月薪水違約金
二年之內須付兩個月
三年內 須付一個月
滿三年不必支付
這條文合理麻??
是否抵觸勞基法????
這點讓我感覺好黑心的感覺....
就算進去了公司用甚麼制度壓榨你 你就是不能走 除非支付違約金 他不是已經是民營企業了嘛
怎會這麼黑心 訪間派遣 都不會要求你簽這種條文的說??
感覺有種國軍ONLINE的感覺....
還是台灣電信業龍頭...
跟簽賣身契沒兩樣...
一個月如果3w多的薪水 3個月就是將近10w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