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一家公司服務了12年,6月初因為某些因素辦理了離職
前幾天接到公司電話,因為人手不足希望我再回去
我是否可以要求保留原本的12年年資呢?
我有找了一些資料,其中一條是這麼寫的..
Q.合意終止契約後未滿三個月再受聘僱,該員工前後年資是否合併計算?
A: 需視合意終止之契約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而定。
依據,勞委會93年8月6日以勞資二字第0930038190號函「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另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之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3個月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然而,勞資雙方合意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後,另訂不定期契約,
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否計算,法無明文規定,得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依此,勞資雙方應可合意約定此種狀況下之年資是否並算。
如果依照這點來看,應該是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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