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一家公司服務了12年,6月初因為某些因素辦理了離職

前幾天接到公司電話,因為人手不足希望我再回去

我是否可以要求保留原本的12年年資呢?

我有找了一些資料,其中一條是這麼寫的..

Q.合意終止契約後未滿三個月再受聘僱,該員工前後年資是否合併計算?

A: 需視合意終止之契約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而定。
依據,勞委會93年8月6日以勞資二字第0930038190號函「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另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之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3個月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然而,勞資雙方合意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後,另訂不定期契約,
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否計算,法無明文規定,得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依此,勞資雙方應可合意約定此種狀況下之年資是否並算。

如果依照這點來看,應該是可以吧?
文章關鍵字
現在是公司找你回去的,你就提出來看他們怎麼說呀
若他們願意就沒事了
不願意的話再把法條搬出來
正常應該會回復年資,

像我前公司是一年內回來年資照算。
公司找你回去 應該很好談吧
請找你回去的大頭回去confirm一下?

不知道你講的年資保含哪些??
不然一般都是年資照算(廢話都是同一間,不算的話難道是以前都懷疑我偷懶嗎??)
薪水同離職時薪水
但年假以及年終都從再入公司算起


艾姆札特 wrote:
我是否可以要求保留原本的12年年資呢?
說實在的,如果年終與年假重新算起,但是年資就算沒重算好像沒啥用= ="

艾姆札特 wrote:
小弟我在一家公司服務...(恕刪)

哪裡可以?我怎麼看不出來

你不是辦離職了嗎?

你找的資料不是也寫了…
「勞資雙方合意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後,另訂不定期契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否計算,法無明文規定,得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可以的是「因故停止履行」,你辦離職,不已經是「合意終止」了嗎?

我看你還是跟公司談好,白紙黑字才實在,有確定再回去

艾姆札特 wrote:
小弟我在一家公司服務...(恕刪)


自己回覆一下....

經過跟公司討論之後,公司表示不會給回原本的年資

起薪也比原本的少了好幾千

明顯就是要一個不用訓練的新進人員而已

所以我決定維持原工作,不回去了

艾姆札特 wrote:
自己回覆一下....

經過跟公司討論之後,公司表示不會給回原本的年資

起薪也比原本的少了好幾千
明顯就是要一個不用訓練的新進人員而已

所以我決定維持原工作,不回去了



如果是公司找你回去 , 結果起薪還變少了 ,
那你回去幹嘛 ?

通常如果是公司主動找勞工回去 ,
沒加薪就很已經糟糕了 , 那還有減薪的 ?
減薪,勞工回去幹嘛 ?



艾姆札特 wrote:
自己回覆一下....

經過跟公司討論之後,公司表示不會給回原本的年資

起薪也比原本的少了好幾千

明顯就是要一個不用訓練的新進人員而已

所以我決定維持原工作,不回去了


這樣的公司還真有臉找你回去...

維持原本薪水是基本,不往上漲,反倒下跌

不回去也是應該的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