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打工的地點因為其雇主設施(3公尺鋁梯)被風吹倒打到我的右側頭部,我當場倒在地上但主管判別我沒有昏眩跟嘔吐的情形後沒有送醫,隔天為求保險主管陪同我到急診診斷(當時狀況不明顯,症狀只有左側肢體無力感)結果判定沒有腦震盪,但隔天晚上明顯另一側腦部感覺腫腫的跟噁心感還有耳鳴(都沒有到很嚴重)
---------------以下重點/問題--------------------------------------------
<就醫時用"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1.雇主設施砸到可否請求賠償?
2.以哪一種法律條文?ex.過失傷害?
3.就算腦震盪的症狀不明顯也可以告嗎?
4.如果第三點不行那職災造成的背部疼痛可以告嗎?
事件發生於11/7號上班第一天,預估11/11號星期一到地方法院控告
by周年慶基本薪資打工者
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483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第 483-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
為必要之預防。
第 484 條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
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第 485 條
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
契約。
第 486 條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
左列之規定: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第 487 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第 487-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第 488 條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第 489 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
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JACAKY1 wrote:
我在打工的地點因為其...(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