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個人覺得可以時薪x1.5倍,但是,上班時間內的遲到及早退,是依換算的時薪扣,還是一樣x1.5倍,比較合理以及合法?又遲到多久,多少次,才算曠職?謝謝大家的意見。
遲到的認定:(74)台內勞 字第 351447 號 函
勞工因火車或汽車誤時,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簡單一般的作法,遲到以事假論,以分鐘計,並且不支薪
遲到扣薪乃勞工無提供勞務,算是勞工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工時,公司可於契約中約定懲戒手段(如扣薪)
因懲戒具有拘束效力,影響勞工權益,必須要在勞動契約上明定,並符合比例原則(適當性及必要性)才有效力
就是說勞動契約要明定遲到以扣薪為懲戒手段,經雙方同意才有效
至於扣多少呢
(82)台勞動二 字第 34335 號 函:...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因此最好的作法是依遲到的分鐘數,不發給薪資
至於遲到能視做曠職嗎,答案是不行
(80)臺勞資二 字第 24505 號
「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而援引上述條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資料來源:http://laws.cla.gov.tw/Chi/FINT/FINTQRY03.asp?sel_word=%B1%60%A5%CE%A6r%A7O&N1=&N2=&Y1=&M1=&D1=&Y2=&M2=&D2=&kw=%BF%F0%A8%EC&sdate=&edate=&keyword=%BF%F0%A8%EC&ktitle=&etype=*&chkNow=1&EXEC2=%ACd++%B8%DF&datatype=etype&typeid=*&page=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