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其他文章有工作簽約的問題突然想到以前一個朋友碰上的例子一般來說,電子業常聽到的簽約金是這樣:"如果工作未滿一年離職,簽約金要繳回"但他簽的約是:"非自願性離職(被裁員)也要繳回簽約金"結果跳槽後不到半年就遇到2008金融海嘯他是新人所以被裁員了,還得追繳簽約金請問這種合約合法嗎?印象中簽約金這種東西不是底薪似乎公司想怎麼簽都不會違法但如果可以讓公司這樣亂搞不是對員工很沒保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