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 Hou wrote:想請教各位若主管要求...(恕刪) Cindy Hou wrote:想請教各位若主管要求員工私下簽一張合約內容是關於"即日起若工作未滿兩年離職,需退還公司所支付的油資和伙食費等"這份合約有具法律效力嗎? 現在是怎麼樣 沒有政府了你跟老板說 在加 退回所有薪資 外加帝寶一間 上海往來機票五張我父母退休今也都給你好了現在資方真的很敢開 很敢簽 22K包山包海完了還要包退錢真的大開眼界了 板主方便告知位在那個城市嗎??這公司真的不要浪費時間了 請趕緊找下一家吧
什麼東西啊? 台灣雇主還真敢啊! 為什麼不乾脆說退還兩年的薪資好了? 唯一可以退的是簽約金, 薪資獎勵和伙食補助是雇主為了支付雇員當下的付出而發給的, 雇員過去已經把時間精力花掉了, 要退請雇主先把雇員花掉的時間精力補償回來
可以簽,然後偷偷copy一份,去勞工局!他們會非常熱意幫你解答的。雖然這種工作契約,你簽名代表同意,但可能是受壓迫性下所簽立。勞基法相對於民法,屬於民法的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參閱),碰到民法與勞基法,相互牴觸的情況,當然優先適用勞基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