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有2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1.小弟從事於輪休排班制的行業
固定休星期日, 所以六幾乎都會排班上班
某天六要上班但人不舒服所以想請病假,
可是人事卻跟我說。 我們是隔周休 ,
所以第二跟第四個星期六是不能請病假的,
只能算放假,也就是我欠公司8小時,下個月要補的,
現在想要了解的是,勞基法有這條文嗎?因為我找不到相關規定
2.關於勞保級距的調整,同事間的薪水都差不多,但有的人是43900
有的人是36300,人事說這是勞保局調整的,公司沒辦法自己調整,真的是這樣嗎?
以上兩個問題煩請各位網友解惑了!麻煩大家了!
謝謝大家
Ozawa wrote:
大家好 有2個問題想...(恕刪)
他用的 依據是這條拉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你們家的人資算還好啦有基本的法律概念
不像小公司的人資
一點水準都沒有
基本上小公司的人資就是因為別人都這樣做所以我這樣做也合法
連判斷別人這樣做違法的能力都沒有
其實案法條就補齊84小時給他不就好了
還欠來欠去的'
跟他說沒有再欠過月的拉
欠來欠去都是內規拉
看要不要遵守罷了
還有勞保級距的調整
你們公司看起來是遵循法令
所以才會有差異
不然其實一律會高薪低報
高薪低報結果就是不會有差異
只能說就算一起進來的新人
主管也會看資質差異給予不同薪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