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進去到一個鳥到不行的環境工作原本預定要三月一日離職但後來被主管陰了,他就是故意不讓我領年終所以就要我做到一月底當時我非常震驚,之前待過的相關領域內都沒人這樣他們的理由是我要全部站在他們的立場想等人來才可以走後來想一想,我想說竟然領不到,那就趕快離職早工作我就提說要盡快離職(因為不滿三個月)他們竟然不准我離職,還罵我自私硬逼我就是要按照他們的日期才可以走我想請問這樣的問題,可以怎麼解決?感謝大家!
不滿三個月,那就不必理會 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勞基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yaveno88506 wrote:但是他們現在就裝死,...(恕刪) 有啥好臭的?你直接把有告知離職的對話錄下來 or 發mail存證要交接的東西整理好放桌上,就能走了啊做沒3個月,我不覺得公司有啥真的要你做不能離職的關係3個月老實說連公司環境都還不熟吧